在某航空公司工作十年的飛行員小張,辭職時與公司發生爭議,因拒絕向公司支付499萬元“飛行經歷費”被告到法院。近日,長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航空公司的訴訟請求被依法駁回。
航空公司訴稱,小張是經公司提供初始培訓的飛行員,雙方在2005年7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4年底,小張提出辭職并在一個月后離職。公司為培養小張成為正駕駛、機長,提供了大量飛行資源以供他達到國家規定標準。在此期間,公司還出資自行或委托他人對小張進行培訓。公司主張,小張離職時,除支付210萬元離職補償金,還應支付“飛行經歷費”。小張同意支付離職補償金,但認為支付“飛行經歷費”不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承辦法官婁嬿表示,小張作為航空公司聘用的飛行駕駛員,工作內容就是參與機組飛行,在完成勞動任務過程中必然會形成工作時間的積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這是勞動者在自身勞動過程中的價值積累。航空公司向小張提供勞動工具、創造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并非額外待遇,因此要求小張賠償“飛行經歷費”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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