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企業激勵總額不超過總股本5%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昨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發布《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決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將國有科技型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試點政策推向全國。
根據《辦法》,大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5%;中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10%;小、微型企業的股權激勵總額不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0%,且單個激勵對象獲得的激勵股權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3%。
“市場化已是國企改革的明確方向,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可調動員工積極性,把企業的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有效結合,將在國企改革中發揮更大作用?!敝醒胴斀洿髮W教授譚云明表示。
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有利于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激勵分配機制,探索企業分配制度改革,充分發揮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積極作用,可以激發廣大科技人員的創新動力和活力,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
《辦法》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同時,企業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正透明;因企制宜,多措并舉;利益共享,風險共擔;落實責任,強化監督”的總體原則。
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擴大了企業適用范圍,提高了股權激勵的總體額度,增強了對科技型初創企業的激勵作用等。在突出對科技型企業引導功能的同時,著力規范過度激勵及過程調整行為,明確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嚴格把控股權獎勵尺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如規定企業成立不滿3年的,不得采取股權獎勵和崗位分紅的激勵方式。企業不能因實施股權激勵而改變國有控股地位。大、中型企業不得采取股權期權的激勵方式。企業用于股權獎勵的激勵額不超過近3年稅后利潤累計形成的凈資產增值額的15%,企業實施股權獎勵,必須與股權出售相結合。股權獎勵的激勵對象僅限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3年以上的重要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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