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主龍某在下班途中被執勤交警扣了電瓶車,不料交警給龍某打了一張“白條”,上面記載有交警的姓名、警號和工作單位,龍某憑紙條到被告處接受處理。拿著這張“白條”,龍某直接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近日,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交警扣留電瓶車的行為違法。
2014年3月5日上午,龍某駕駛電動車行駛在成都一家家具城附近時被執法人員攔下,后將電動三輪車移交給被告交警部門的交警,扣車交警開具一張記載自己姓名、警號和工作單位的紙條給原告龍某,讓其憑紙條到被告處接受處理。龍某認為,交警在沒有出具扣車憑據的情形下扣留自己電動三輪車的行政行為違法,遂起訴其所在的交警大隊。
高新區法院審理查明,涉事交警的確扣留了龍某的車輛,并開具記載自己警號、姓名、單位的字條。根據相關法律規范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本案中,被告扣留龍某電動三輪車時應當出具憑證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因被告未依法開具憑證,因此不符合以上法律的規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交警扣車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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