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河南人阿陽在斗門區某超市購買了一包6.8元的麻辣魚調料后,以調料已過保質期為由向斗門法院起訴該超市退貨并支付賠償金,經調解,阿陽獲賠800元。
經查明:2015年12月2日,阿陽在某超市購買了一包價值6.8元的青藤椒麻辣魚調料,該調料的生產日期為2014年12月1日,保質期為12個月。隨后,阿陽向斗門法院起訴該超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超市明知麻辣魚調料已超過保質期,仍上架并予以銷售,阿陽有權進行索賠。經調解,超市向阿陽支付800元賠償金。
依據相關法律,不論消費者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有質量問題,消費者除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銷售者支付價款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記者陳治家通訊員韓蕾蕾、劉潔琳、譚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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