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對過期藥品的管理很不規范。對此,住瓊全國政協委員史貽云建議,國家應加強對過期藥品的管理,出臺過期藥品處理硬性規定,并設立過期藥品終端銷毀制度,加大對個人(或企業)回收過期藥品流入社會的打擊力度。
據史貽云介紹,目前,我國藥品80%售往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20%零售。流向醫療機構的藥品臨近到期,會被退回藥企,而各地食藥監局對過期藥品有的采取集中銷毀,有的則要求藥企自行銷毀。但由于家庭過期藥品回收渠道單一,居民參與度并不高。
“過期藥品危害健康,大量過期藥品去向不明,有的重新回流市場,如流向農村及民間診所,帶來用藥安全的系統性風險;隨意丟棄的過期藥品會造成環境污染,甚至可能出現局部生化污染。”史貽云指出,目前,《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雖然明確“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藥品有效期管理制度”,但對于過期藥品如何處置沒有明確規定。“此外,過期藥品的回收和處置也缺乏透明度,仍處于不規范,無強制性規定的狀態,缺乏相應有效的監管措施。”
史貽云建議,國家應加強對過期藥品的管理,出臺過期藥品處理硬性規定,設立過期藥品終端銷毀制度,并在各省設立藥品回收處置機構,專門消化過期藥品。同時,藥企(含生產、銷售)必須建立過期藥品回收、銷毀臺帳,并由相應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藥企還應在醫藥銷售場所等地設立過期藥品回收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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