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發生一宗“奇葩”的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前妻稱因超生二孩逃避罰款跟丈夫假離婚,誰知離婚第三天丈夫即刻扶正了“小三”,4個月不到“小三”就生了一對雙胞胎。半年后,前妻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費,記者昨日獲悉,海珠區法院一審判決前夫賠償3萬元。
為扶正懷孕小三騙妻“假離婚”
來自福建的劉女士與廣州的杭某結婚多年,但劉女士發現丈夫一開始就對這段婚姻缺少忠誠。“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經常向我及家人騙錢,還以他母親不喜歡我為由,要求我回老家居住,雙方長期分居兩地。”
劉女士為杭某生了第一個孩子之后,她發現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質問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諒。2013年,劉女士生育了第二個孩子。沒多久,杭某提出假離婚,說這樣可以逃避罰款,劉女士答應了。
沒想到,2013年9月10日,杭某與劉女士辦完離婚手續。三天后,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記結婚了。劉女士在離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記結婚時,梁某早已懷孕。不足4個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對雙胞胎女兒。
于是,劉女士在2014年2月向杭某住處所在的海珠區法院起訴,她認為,杭某明顯是在與她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剛生完孩子后,為了與第三者結婚而騙得她離婚,有明顯的過錯,要求法院判決杭某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
辯稱是一夜情離婚后才來往
對此,杭某在庭上辯稱,他與劉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導致無法共同生活才離婚的。他說,“我與現任妻子梁某以前是朋友關系,與劉女士離婚前,一次因喝醉酒發生了性關系,過后也不知道梁某懷孕了,是我與劉女士離婚后,才與現任妻子有來往。”
杭某聲稱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過錯,故不同意賠償。據悉,訴訟期間劉女士提交了杭某與現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視頻,稱杭某在同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對此杭某稱照片與視頻均是與劉女士離婚后拍攝的。
離婚前已不忠判賠精神損失
海珠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劉女士、杭某于2013年9月10日離婚,后杭某于同月13日與梁某結婚,杭某與劉女士離婚的時間同與梁某結婚的時間前后只相隔三天,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現任妻子梁某有較為密切的往來。
另外,杭某現任妻子梁某于2013年12月生育了雙胞胎女兒杭某丙和杭某丁,與前妻離婚時間相差不足4個月,由此可以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離婚前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因此,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有過錯,劉女士請求損害賠償應予以采納。
海珠區法院認為酌情賠償精神損害費3萬元為宜,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離婚后追究過錯方
應在一年內提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官指出,上述條款是關于離婚時過錯賠償制度的規定。確立這一制度目的在于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離婚后無過錯的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情形的,一定要在離婚登記手續一年之內提出來,除非有延長時效的特殊原因,否則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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