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這部法律填補了我國在反家庭暴力領域立法的空白,鑒于我國女性仍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它也體現了國家對婦女權益的保護理念。新法規定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即使僅有一次暴力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而如果當事人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如何取證就是關鍵。
她眼眶淤青地坐在原告席上
葛大媽和尹大爺同是懷柔區某村的村民,在上世紀80年代末結為夫妻。早年間,家里經濟條件一般,但夫妻感情不錯,兩人生有一個女兒。隨著當地的經濟發展,尹大爺經營起一家農家院,還承包了大片土地進行養殖,而葛大媽則在家中養育孩子,操持家務。
錢包鼓了起來,尹大爺卻也逐漸疏遠了家庭,并結識了一名年輕女子,兩人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尹大爺每次回到自家的老房子,看忙里忙外的葛大媽越來越不順眼。家庭暴力開始降臨在葛大媽的身上,一句話、一件事處理得不妥當,都會引來丈夫的怒火和毆打。
但因為孩子年紀還小,葛大媽也沒有獨立的收入,家里的一切生活都要依靠尹大爺來支撐。而且在村里人看來,離婚是一件很丟人的事情。葛大媽就這樣年復一年地忍受著丈夫的肉體摧殘和精神折磨。
漸漸地,女兒已經長大成人,能夠負擔起葛大媽的生活,葛大媽也越來越難以忍受丈夫變本加厲的虐待,她開始選擇在遭受毆打時尋求外界的幫助。她曾報警十幾次,要求民警到家里保護她的安全。其中甚至有一次因為毆打情節嚴重,尹大爺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三天的處罰。
而報警的情況僅僅是少數,究竟葛大媽遭受過多少次毆打,已經難以求證。直到2013年葛大媽來到懷柔法院起訴離婚,她已經忍受丈夫家暴十多年。在開庭當天,她甚至是眼眶淤青地坐在原告席上。
最終,因為葛大媽有著十余次的報警記錄,法院認定了尹大爺家暴行為的存在,不僅判決兩人離婚,在財產分割時葛大媽也得到了適當的補償。
從“持續、頻繁”到一次即可
在這起糾紛發生時,《反家庭暴力法》還未出臺。雖然當時對于家庭暴力的認定和處理沒有細致的法律規定,但其實依據原有的法律規定,法院對于這類案件已經總結出了一系列處理辦法。
懷柔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姜麗娜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大多數離婚案件當事人,都會在訴訟中提及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據懷柔法院統計,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發生的離婚案件,有超過八成的當事人都會表示其曾遭受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并以此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
但雖然當事人提及的家暴比例如此之高,與之形成強烈對比的,是判決中家暴行為認定比例之低。“過去我們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需要暴力行為持續、頻繁,而這就給取證帶來了不小的麻煩。”姜麗娜法官稱,懷柔法院從2013年至今的近400起農村婦女離婚案件中,能夠向法院提供報警記錄的,僅有區區5起案件,最終的家暴認定率則不足5%。
而新出臺的《反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并未規定家庭暴力實施侵害的次數和頻率。對此,姜麗娜法官認為這是一個立法上的極大進步。
“零容忍”正是國家所表明的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受到一次侵害即可主張權利,就能更好地將家庭暴力限制在萌芽狀態。
警察接報須出警出警記錄證明效力高
但不管遭受家暴的次數如何,受害者都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一般我們都覺得家庭暴力是家務事兒,它具有私密性,特別是現在城市都是獨門獨戶,鄰居或許都互相不認識。”王燕軍說,即使是當事人報了警,公安大多也是以調解夫妻關系為主。
懷柔區渤海鎮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王雅玲在工作中常能遇到長期遭受家暴的當事人,特別是在農村地區,打老婆仍然是一個“正常”的現象,很多上了年紀的女性甚至被丈夫打了一輩子,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利一直在被侵犯,更不用說留存證據,以尋求公安、法院的幫助了。
這就導致了很多當事人出庭時只有口述的“孤證”,或僅僅拿出了自己多次去醫院就診的記錄,抑或是要求法官去詢問親友、鄰居,試圖證明自己遭受家暴。但這在王燕軍法官看來,證明效力是很低的。
“你只有一個傷情證明,但沒法證明這個傷是誰造成的,法官就沒法認定。”王燕軍說,為了防止當事人抱著多分財產的目的而惡意制造傷情,法官需要通過一系列證據的相互印證,才能認定家暴事實。這也正是家暴行為認定難的原因。
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規定了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立即出警,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及時詢問受害人、加害人和證人,固定證據并制作書面記錄,這就為當事人取證提供了便利。
“警方的出警記錄證明效力很高。而如果一時難以取得警方的幫助,婦聯、村委會等基層組織的情況說明和證言也可以作為重要的參考。”姜麗娜法官說,新法規定的警方出警義務對當事人是一個很好的保護,只要相關證據齊全,法院就能作出家暴行為的認定。
新法的規定很籠統實際執行仍缺標準
在3月1日新法實施當日,房山法院簽發了北京市首起依據《反家庭暴力法》提起的人身保護令。雖然在制度上已經確立了對訴訟當事人人身安全的保障,但在實際執行中,法院仍存在一些困惑。而這類執行難的問題在新法中并不少見。
“新法的標準還是很籠統,在實際執行時缺乏具體的依據。”王燕軍法官一連提出了幾個問題:何種程度的損傷可以達到家庭暴力的標準?是不是只要有了身體侵害,就應當認定有家暴行為?精神損害應該如何認定?人身保護令簽發后,該怎么執行?
這些問題,《反家暴法》都無法給予滿意的回答,而這就導致實際審理中需要更多依賴于法官的個人判斷和自由裁量。法官的個人經歷和觀念的差異,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家暴行為是否存在的認定。
防患于未然,對家庭暴力的預防也是重中之重。新法中對各級機構的宣傳義務都進行了概念上的分工,這些工作如何細化,也是一個龐大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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