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立法堪用否?
長期以來,城管存在著“借法執法”的困頓。
“借法執法”,城管自己沒有執法權,固而也缺少具體的執法手段,往往用驅趕、取締、罰沒等手段,導致城管的執法空間和執法對象的生存空間之間缺少管理維度和互動張力,松一點管理沒有效果,緊一點就容易引發沖突。
提到城管,不說別人,小記的腦海里浮現出一個“固化”的模樣。
什么模樣呢?穿著制服、開著可以拉走好多街邊攤架子的運輸車,與養家糊口小攤販常年展開“你進我退,你退我追”游擊戰的群體。
近些年,總有一些暴力執法視頻、圖片見諸媒體,也正是因為這些原因,很多人對城管印象不好、不待見;可是不難發現,其實城管本身也是一個缺乏被保護和被規范的主體,換句話說,對全國很多城市來講:城管執法是一個“困局”。
長期以來,城管存在著“借法執法”的困頓。呼吁“城管立法”,在今年全國兩會海南團的分組審議中,也被全國人大代表、海口市長倪強提及,引來的關注不小。
實際上,提出城管立法早不是新鮮事,可以追溯到10年前。大城市往往“社會病”顯露得早,2006年,北京就有人大代表呼吁城管立法,之后又發生北京一位城管隊長被小販刺死,湖北天門城管人員打死路過現場拍攝其活動的某公司總經理,兩宗血案引發了城管應該規范發展還是徹底取消的爭議。
爭議歸爭議,社會管理還要進行。在海南,近年來省會海口就探索成立了“公安+城管”管理新模式,以解決城管問題。但是,大家心里都清楚,城管在改革推進中至今仍沒有法律依據,也很不容易進行深入操作,原因就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法律針對城市規范管理。
那么,城管實際工作中以何為依據開展呢?就靠“借法執法”,城管借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然而“借法執法”對城管身份的定位、權力的界限、責任和義務等都沒有明晰的規定,出現了“想處罰什么,就借什么法”的怪狀,邊界不清,自身無法可依,群眾也不滿意,就會導致經常被質疑“這個東西不是你管的”,質疑你一個城市的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此時,城管難道不尷尬嗎?對上,省級層面沒有機構加以管理;對下,實際執法中也無法可依,說起來也是“一把辛酸淚”。
于是分析推論,其實,核心問題就一個——城管執法主體地位缺失。
“借法執法”,城管自己沒有執法權,固而也缺少具體的執法手段,往往用驅趕、取締、罰沒等手段,導致城管的執法空間和執法對象的生存空間之間缺少管理維度和互動張力,松一點管理沒有效果,緊一點就容易引發沖突。
這兩方面的極端表現導致社會事件屢屢發生;另一方面,微笑執法、圍觀執法、盯人執法、臥底執法等執法手段也“前赴后繼”出現,但除了增加關注度,現實意義有限。
為此,人大代表再次建議制定一部城管法來規范城管部門執法,是值得國家高度關注的。
中央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中也要求,“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不論是根據城市發展和管理的客觀需要,還是保障公民權利的現實需要,都需要城管立法進入實際的規劃和操作。
立法可以維護城管及其管理對象雙方的權益。一方面若城管做得不對,小商小販可據理力爭;另一方面,有了規范以后,城管也不會隨便“執法”。
城管法能成行嗎?堪受用嗎?我們期待著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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