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暫行)》即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網絡銷售食品應該提供發票,并鼓勵在網上“明廚亮灶”。
作為本市出臺的首個針對網絡食品交易的管理辦法,《辦法》規定,網絡訂餐服務必須網上“亮身份”、個人通過網絡經營自產食用農產品必須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等新要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自制的食品。
辦法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食品經營許可等信息發生變更的,被核準后30個工作日內要在網站以及網絡食品信息發布頁面進行更新。
辦法指出,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征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網絡食品經營者要建立供貨者檔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辦法明確,鼓勵網絡訂餐實施“明廚亮灶”,將其加工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展示。網上銷售食品應該在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送餐容器和食品包裝應清潔、密閉、完好,送餐設備應定期消毒,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人員應取得健康合格證明,送餐時應穿著統一工服。
辦法指出,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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