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17日消息(記者談星余 通訊員羅鳳靈 蒙良)男子麥某兩次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的手段,攔路、入戶劫取他人財物近1萬元,并致一人受傷。記者今天獲悉,海南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麥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2年4月29日18時許,麥某伙同邢某夫、李某偉、李某傳、邢某豪(四人均已判刑)駕駛摩托車到尖峰鎮某村附近的香蕉地預謀搶劫,將徐某利駕駛的貨車攔下,搶走徐某利、徐某勝、徐某鵬三人共計9000多元及一部手機。在此過程中,李某偉用匕首捅了徐某勝大腿一刀。得手后,麥某等人逃離現場。
2012年5月8日2時許,麥某又與同伙預謀搶劫,分別持尖刀、木棍等器械竄至尖峰鎮某農場的檳榔園實施搶劫,進入羊某夫婦宿舍后朝羊某左大腿刺了一刀并搶走560多元。
一審法院對其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麥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麥某犯搶劫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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