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酒駕朋友頂包 騙保獲刑
被判保險詐騙罪 與兩位友人分別獲刑
王某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為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王某經朋友李某介紹,找到鄧某“頂包”報案。在王某簽訂一份36萬元的一次性定損協議后,保險公司察覺可能存在騙保情形,隨即向警方報案。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海淀法院一審以保險詐騙罪,分別判處王某、李某、鄧某三人6個月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酒駕出事 找人頂包
去年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駕駛英菲尼迪越野車在通州區某村向北兩公里處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王某聯系到朋友李某,想讓李某頂替他作為駕駛人向保險公司進行事故申報。恰巧的是,接到電話前不久李某也喝過酒,于是李某又找到自己的朋友鄧某,最終由鄧某冒充王某向保險公司報案。
此后,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并于去年9月25日到定損中心與保險公司簽訂金額為人民幣36萬元的一次性定損協議書。在保險金尚未賠付時,保險公司意識到該起理賠案件可能存在騙保情形,隨即向警方報案。三天后,民警將王某、李某和鄧某三人抓獲歸案。
共同犯罪 三人獲刑
公訴機關指控三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法庭審理過程中,三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王某坦言非常后悔。“我是一時糊涂,把朋友也拖下水,太慚愧了。”李某和鄧某二人也表示認罪,并稱只是想幫朋友一把,沒有想要從中獲利,萬沒想到構成了犯罪。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定,王某作為被保險人,伙同鄧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原因,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王某、鄧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但考慮到王某作為犯意提起者及糾集者,以及保險理賠的主要實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顯高于鄧某,在最終量刑時將酌情區分對待。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在量刑時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同時,鑒于三人犯罪未遂,且三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最終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罰金3萬元,判處鄧某有期徒刑1年,罰金1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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