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3月23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羅鳳靈 周永高)海南臨高男子王某伙同他人在儋州的商店、小區撬門入戶盜竊兩次,所盜財物價值近18萬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5000元。
2014年10月13日,王某和陳某、龍某(另案處理)從臨高縣駕車竄到儋州市蘭洋鎮某商行,王某使用隨身攜帶的螺絲刀將卷閘門鎖撬開,與陳某一起進入房內將30箱純牛奶盜走,龍某開車在外接應。經鑒定,30箱純牛奶價值2160元。2015年2月28日,王某和龍某、李某(另案處理)駕車竄到那大鎮某小區,李某使用隨身攜帶的撬棍將某業主的房門撬開,將臥室內的保險柜盜走,保險柜內有人民幣136000元、港幣2300元、黃金首飾131克。經鑒定,被盜黃金首飾價值38776元。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竊取手段,兩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78798元,數額巨大,已構成盜竊罪,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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