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去年10月8日,浙江舟山一漁船上發生一起命案,5名船員不幸遇害。經過警方縝密偵查,犯罪嫌疑人方忠岳于10月10日凌晨在江蘇落網。
3月23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這起案件一審在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方忠岳被指控犯有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舟山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被告人方忠岳和被害人彭海平、彭國平、黃賓軍、彭海芳、彭國芳均系浙普漁68291號船船員,平時休息時,被告人方忠岳和彭國芳二人一間臥室,其余被害人均系一人一間臥室。被告人方忠岳因與彭海平、彭國平常有口角而存在矛盾。
2015年10月7日晚,浙普漁68291號船在舟山市普陀區東極外海三星島附近海域作業時,被告人方忠岳與彭海平再次發生口角,隨后雙方相互毆打。期間,彭國平幫助彭海平一同辱罵、毆打被告人方忠岳,而彭國芳在勸架過程中又僅對被告人方忠岳進行阻攔,致使其處于被動挨打局面。被告人方忠岳被打后心有怨氣,回到駕駛艙內臥室休息。
10月8日凌晨,浙普漁68291號船在東極外海小板島附近海域(東經122°34,北緯30°12)拋錨后,所有船員均回到臥室睡覺。被告人方忠岳因被打后心有怨氣而一直未能入眠,后產生殺害彭海平、彭國平的念頭,并至該船中艙,從工具箱內拿出一把斧頭,先后至彭海平、彭國平臥室,持斧頭猛力朝該二人頸部連砍數下,致該二人當場死亡。隨后,被告人方忠岳因擔心駕船逃離時發動船只的聲音吵醒黃賓軍、彭海芳、彭國芳,又產生殺害該三人的念頭,并先后至中艙內黃賓軍、駕駛艙內彭海芳、彭國芳臥室,持斧頭猛力朝該三人頸部連砍數下,致該三人當場死亡。
為籌措逃跑費用,被告人方忠岳先后從彭海芳臥室床頭柜皮夾內、彭國芳臥室褲子口袋皮夾內竊得現金共計人民幣4500余元,從彭海平身上竊得黃金項鏈1條,重61.9克,價值人民幣15723元。
后被告人方忠岳欲駕船逃跑,但因無法啟動該船故最終決定乘坐救生筏逃離。
2015年10月8日7時20分許,被告人方忠岳乘坐救生筏至大西寨島附近海域時,被駕駛小快艇前往東極外海海域釣魚的表哥陳錫華發現,并將其救上小快艇。當得知被告人方忠岳系殺害船上5名船員在逃時,被告人陳錫華遂勸說其投案自首,但遭拒絕。后被告人陳錫華在被告人方忠岳的要求下于當日8時許將其送至舟山市定海區神華國華發電責任有限公司外的碼頭。隨后,被告人方忠岳乘坐出租車至定海長途客運中心,并乘坐長途客車逃離舟山。
2015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方忠岳在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盛澤鎮前躍村一帶被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盛澤分局民警抓獲。
經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法醫鑒定,五名死者均系頸部受銳器砍切,急性大失血而死亡。
舟山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方忠岳非法剝奪五人生命,且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應數罪并罰。被告人陳錫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錫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目前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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