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能購買經濟適用房等為由,安寧區政協干部鄭某先后向10人詐騙104.8萬元。安寧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5萬元。宣判后鄭某提起上訴,昨日蘭州市中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9年8月至2014年5月,鄭某以為他人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地皮急需周轉資金、蓋房屋缺少資金、為領導買房急需周轉資金、建設倉庫急需周轉資金等為由,先后騙取程某等10人共計109.55萬元,后來向部分被害人支付利息4.75萬元。
安寧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鄭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5萬元。宣判后,鄭某上訴稱,部分錢款系借款,一審認定數額與事實不符。蘭州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對有證據證實鄭某償還被害人的4.75萬元利息未在詐騙總金額中扣減,應予糾正,但上訴人鄭某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原判量刑適當。據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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