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江蘇省兩個部門的兩組數據,說明同一個問題——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投訴和由此引發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多。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江蘇省婦女聯合會了解到,近年來,江蘇省婚姻家庭案件平均每年在10萬件以上,2015年全省法院分別新收和審結此類一審案件121090件和118915件,同比上升3.99%和2.69%;2011年至2015年,江蘇婦聯系統接待處理婦女兒童權益投訴51242件次,其中婚姻家庭類占71.8%。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李亞林說,除傳統的離婚財產糾紛外,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且離婚原因呈現多樣化。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全省法院樹立正確裁判理念,確立了一整套家庭糾紛裁判規則。
新類型離婚案增多
據江蘇高院統計,全省婚姻家庭案件標的額2015年達42.20億元,同比上升8.7%,比2011年上升78.47%。
李亞林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產類型發生根本性變化,除傳統的存款、房產、汽車、家電等有形財產外,因知識產權、股權、債券、保險、“出嫁女”“入贅男”的承包經營權、網絡財產權益等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
除傳統的離婚財產糾紛外,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首先,離婚案件中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糾紛增多。當事人提起親子鑒定請求,要求確認與孩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或是一方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子女為由,要求離婚或者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其次,子女姓名糾紛爭議增多。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要求子女改姓遭到對方拒絕而引發訴訟,或是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再婚,要求子女隨繼父姓引發訴訟。李亞林說,因為法律對此并無明確規定,所以審理難度較大。
再次,涉及老年人精神贍養的糾紛增多。隨著人口老齡化、流動化以及失獨家庭增多,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滿足的情況較為嚴重。
李亞林介紹說,因“婚外戀”引發的情債糾紛也較多。此類糾紛多以借條、青春損失費、分手協議的形式出現,既有合法配偶主張贈與無效的訴請,也有贈與方要求返還的糾紛,還有第三者要求繼續履行的案例。
夫妻離婚原因多樣
據了解,從江蘇法院審結的離婚案件看,導致夫妻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既有雙方因文化背景、家庭環境、脾氣性格等引發的不和諧,也有因生理缺陷、經濟糾紛乃至賭博、吸毒等因素導致的家庭矛盾。
李亞林介紹說,“閃婚族”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導致離婚率較高。閃婚閃離約占江蘇離婚案件總數的14%。因婚外戀引發的離婚比例越來越高,據不完全統計,第三者插足所致離婚案,約占全部離婚案件的31%。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外出務工人員與配偶長期分居,缺乏溝通交流,在城市出現“臨時夫妻”等現象,致使離婚增多。
隨著城鎮化建設等征地拆遷項目的實施,因拆遷補償款問題引發的農村離婚率呈現上升趨勢。有的當事人為了增加拆遷補償款而倉促結婚,有的甚至假結婚、假離婚。有的家庭突然得到數額不菲的拆遷補償款,因款項歸屬和分割產生分歧,最終走向離婚。
確立一套裁判規則
李亞林說,傳統的民事審判方式強調辯論主義和對抗式庭審,往往出現當事人在訴訟中矛盾激化,受到“二次傷害”。為此,江蘇法院樹立正確裁判理念,確立了一整套家庭糾紛裁判規則。
注重區分家事案件與普通民事財產型案件,避免用審理財產案件的審判理念指導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在庭審方式上盡量弱化當事人主義,強化法庭職權主義。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不機械套用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理,而是充分發揮法官的積極作用,加大法官收集證據和查證力度,從利益平衡和案結事了的裁判結果出發,不唯效率更重效果,不唯法律兼顧善良風俗,努力使裁判結果更能充分體現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
在此基礎上,合理認定夫妻債務,區分夫妻債務的內部和外部法律關系。針對配偶一方對外舉債揮霍沒有用于家庭生活的現象,江蘇高院專門出臺指導意見,明確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借款項并非用于家庭生產經營或共同生活的,可以認定該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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