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羊位高 通訊員吳淑驍 齊金建 彭豆梓
案情回顧
談及醫院,人們自然會聯想到“救死扶傷”、“治病救人”……在這么一個為生命健康提供保障的地方,仍存在某些人利用權力為己謀私。身為醫院院長不為醫患謀福利,卻利用手中的權力,從醫用耗材、醫用器械等購銷過程中牟利,最終身陷囹圄。
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林某某任萬寧市人民醫院院長,負責醫院全面工作。在此期間,林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共計64.05萬元,在采購藥品、貨款結算等方面給予他人關照。瓊山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向瓊山區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決林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藥品采購有利可圖
2008年1月至2013年11月,林某某利用擔任萬寧市人民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賄賂。
2009年起,海南盛南藥業有限公司的業務員蔡某某負責到萬寧市人民醫院洽談藥品購銷業務。蔡某某為了得到林某某在藥品采購上給予關照,并約定將醫院購買藥品款的3%作為回扣費給林某某。2009年至2013年期間,蔡某某送給林某某回扣費32.05萬元。
2010年至2012年間,在萬寧市人民醫院與海南武海醫械有限公司的醫用耗材、醫用器械等購銷過程中,該公司總經理曾某某為了讓醫院及時支付拖欠的貨款,送給林某某好處費15萬元。
2011年至2012年間,在萬寧市人民醫院與海南天恒貿易有限公司的醫用檢驗試劑購銷過程中,該公司總經理楊某某為了讓醫院盡快支付拖欠的貨款,送給林某某好處費9萬元。
2010年至2013年期間,在萬寧市人民醫院與海南同心堂藥業有限公司的藥品購銷過程中,該公司總經理黃某某為了讓醫院及時支付藥品貨款,送給林某某好處費8萬元。
私欲膨脹被判5年
在有關機關掌握了林某某受賄的案件線索后,林某某主動退繳受賄所得64.05萬元。2013年10月23日,林某某到檢察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收受楊某某、曾某某、蔡某某等人好處費的犯罪事實。
瓊山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身為萬寧市人民醫院院長,在負責醫院全面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4.05萬元。2014年3月18日,瓊山區檢察院以林某某犯受賄罪向瓊山區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5月13日,瓊山區法院根據林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決林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贓款64.0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檢察官說法
醫務人員收取回扣或構成犯罪
醫生沒有行政事務權,其開具處方獲取回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承辦檢察官指出,根據2008年11月20日最高檢和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可見,醫生在藥品購銷環節非法收取他人費用,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海口網4月7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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