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男子張某收到某公司的聘用函,當他辭去原有工作,前往新公司報到時卻被告知公司即將裁員并解散,無法與其簽勞動合同。張某遂以違背誠實守信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招聘公司承擔損失。近日,一中院對此案進行了調解,公司最終賠償張某近4萬元。
張某原先在一家傳媒公司任職,在網上看到悠游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向悠游公司投遞簡歷。經面試,悠游公司向張某發送聘用函和聘用函回執,聘用函的主要內容為:邀請張某擔任內容總編一職,上班日期初定為2015年6月29日。屆時悠游公司將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及其他專項協議,期限為3年,試用期3個月。
2015年6月17日,張某從原公司離職。次日,張某前往悠游公司報到時,卻被告知公司即將開始裁員計劃并解散公司。之后,悠游公司未再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亦未找到新的工作,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張某認為,悠游公司在業務經營不善、公司已有倒閉征兆的情況下仍然招聘人員,這種做法嚴重干擾了正常勞動就業市場。由于悠游公司不誠信的行為,導致其突然失業,五險一金也全部斷繳,其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去年7月2日,張某將悠游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三個月的薪資共計8.4萬元。
一審中,悠游公司辯稱,在招聘過程中,因為其公司的其他員工突然辭職,導致公司無法運行,造成公司解散?,F在其公司正在辦理注銷手續,故其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悠游公司在張某離職前任公司第二日才通知其公司即將開始裁員計劃并解散,并導致雙方最終未訂立勞動合同。悠游公司上述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并致使張某離職后無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悠游公司應承擔張某因此產生的損失。去年12月2日,一審法院判決悠游公司向張某賠償4萬元。
一審判決后,悠游公司提起上訴,認為其屬于內部員工突然變動后導致公司解散,不屬于不誠信行為。
一中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雙方矛盾并非嚴重對立。今年3月24日,通過法官積極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悠游公司賠償張某近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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