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連城4月12日電 (陳立烽江其焱)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12日披露,該院對一起因借記卡被盜刷引起的糾紛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原告馬某因未妥善保管好銀行卡密碼被判承擔30%的責任。
去年10月15日,馬某在連城縣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個人借記卡。同年10月23日,馬某收到短信提示,得知該卡在重慶市上清寺附近的ATM機取款19600元。10月26日,馬某到開卡銀行處查詢并打印客戶交易明細清單,隨后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在與銀行協商賠償無果的情況下,馬某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銀行支付其被盜刷的金額、產生的手續費及訴訟費、律師費。
訴訟中銀行辯稱馬某在收到短息提示后并未立即報警,不排除馬某本人持卡到重慶或將卡和密碼交給他人到重慶取款的可能,即使是馬某的借記卡被他人盜刷,馬某對密碼的泄露亦應承擔全部或主要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在某銀行辦理了個人借記卡,即與該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該行負有保證馬某存款的安全和承擔隨時支付的義務,而馬某作為持卡人也應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及密碼。本案中,馬某雖然有證據證明自己未離開連城,證明爭議款并不是使用真卡并由其本人支取,但馬某持有銀行卡并掌握密碼,在沒有其他證據及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推定馬某對密碼沒有盡到保密義務。另一方面,銀行對自己發行的卡的真偽負有識別義務,計算機處理系統從技術上尚不能充分保障儲戶安全而導致馬某所持銀行卡賬戶內存款被他人用偽造的銀行卡冒領,其錯誤明顯,結合本案中雙方過錯的大小,遂判決馬某承擔30%的責任,銀行承擔70%的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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