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禁止黨政機關干部經商辦企業,另一當面又鼓勵非公經濟人士入黨,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中央紀委法規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處分規定。其中,第(一)項將“經商辦企業”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出。這里規定的從事營利活動具體行為是否構成違紀要以是否違反了有關規定為前提條件。這些規定主要是指現行有效的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以第(一)項“經商辦企業”為例,“有關規定”是指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等規定,這些規定禁止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及這些機關、團體中的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邊做“官”、邊經商,難免公私不分,以權謀私,至少會使廣大群眾、其他沒有“官”商背景的“經濟人士”產生“合理懷疑”。因此,第八十八條規定與在非公經濟組織中發展黨員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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