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以為無業孕婦辦理生育保險,給國家生育保險基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詐騙案,于4月15日在包頭昆區法院開庭,包括包頭市社保局多名公務人員在內的多名被告被當庭宣判。
被告人傅立英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在擔任包頭市醫療保險局生育保險科科長期間,違反規定的生育保險審核程序,為不符合報銷規定,掛名在浩翔公司、建農公司、五貓公司、人才交流中心保障科、神州公司、梵鴿健康服務部、蒙田食品廠的264名無業孕婦報銷生育保險金,造成國家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損失319萬余元。同時,被告人傅立英在為五貓公司審核報銷生育保險的過程中,收受賄賂款40000元。
被告人王濤于2009年至2012年期間系核定稽查中心企業核定科科員,負責企業保險費的繳納核定工作。工作期間,被告人王濤作為審核經辦人,違反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在投保人未提供勞動合同、辭職申請等書面材料的情況下,為被告人馬震宇提供便利、予以照顧,為共計109名無業孕婦以浩翔公司、建農公司在職職工的名義,辦理了生育保險的投、停保業務。
此外,被告人王濤在辦理人才交流中心保障科、神州科技公司兩家單位的投停保業務時,拒不按照工作職責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共計182名無業孕婦以在職職工的名義辦理了包頭市城鎮在職職工生育保險的投、停保業務,造成國家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損失共計342萬余元。
被告人王建華于2009年3月開始,在包頭市社會保險費核定稽查中心擔任企業核定科科長。在其任職期間,在審核浩翔公司、建農公司、人才交流中心保障科、神州公司四家單位生育保險的投、停保工作時,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能把好企業投、停保工作的審核關,也未能做好企業核定科的管理工作,致使295名無業孕婦以包頭市城鎮在職職工的名義投保了生育保險,造成國家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損失共計347萬余元。
被告人劉滿于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間,在包頭市社會保險費核定稽查中心擔任旗縣區核定組組長、核定科科長。在其任職期間,在審核五貓公司、梵鴿健康服務部、蒙田食品廠三家單位的生育保險投、停保工作時,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能把好企業投、停保工作的審核關,也未能做好旗縣區核定科的管理工作,致使71名無業孕婦以包頭市城鎮在職職工的名義投保了生育保險。上述71名孕婦共繳納生育醫療保險費107999.99元,在生育后報銷生育保險金958452.68元,造成國家生育保險基金實際損失共計850452.69元。
2009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馬震宇先后以浩翔公司和建農公司單位在職職工的名義,為113名不符合生育保險報銷條件的無業懷孕婦女辦理了生育保險的投、停保業務,并且報銷了生育保險金共計162萬余元。在此期間,被告人徐帥在馬震宇的授意和指使下,為其他11名無業孕婦辦理了生育保險報銷事宜,在醫保津貼補助核算單和農行存款憑條上作為經辦人進行簽名。
2012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馬震宇伙同他人通過竄改醫保系統的方法為45人投保了生育險,后又在醫保局報銷醫療保險金和生育保險金共計97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徐帥通過被告人馬震宇為2名孕婦辦理了生育保險報銷,并騙取生育保險金。通過多次騙保行為,被告人馬震宇騙取國家生育保險金210余萬元,被告人徐帥騙取國家生育保險金18余萬元。
被告人韓磊、王燕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初與被告人底愛玲、葛潤潤結識后,開始共謀通過為無業孕婦以五貓公司在職職工名義投保并報銷生育保險以謀取利益。各被告人將自己搜集聯系到的無業孕婦報銷材料交與被告人韓磊,由韓磊主要負責在核定稽查中心和醫保局辦理投、停保及報銷事宜,由被告人葛潤潤負責將報銷材料拿到五貓公司加蓋公司公章。
四名被告人于 2009年至2010年期間,共為37名無業孕婦以五貓公司在職職工的名義投保了生育保險,騙取國家生育保險金共計46萬余元。在違規報銷生育保險金期間,四被告人為使騙保行為得逞,向醫保局生育保險科科長傅立英行賄40000元。
據馬震宇供述,騙保過程中,所有報銷人員均不是浩翔公司職工或建農公司職工。在辦理過程中沒有向核定稽查中心提供勞動合同。
在辦理報銷的過程中,他所提供的手續一開始是齊全的,但是后來為了避免麻煩怕弄丟了,自2010年4、5月份開始就不使用原件了。辦理停保時正常需要提供紙質停保單、離職報告書或解除勞動合同等材料,但是為了減少麻煩,只提供了電子停保單。
為了謀取更大利益,從2010年4、5月份,他只繳納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為了能夠順利報銷,他按照辦理一個人1000元的標準給傅立英送錢。正常辦理業務時應該用原件和復印件,因為給了傅立英錢,所以大部分是復印件沒有原件。
多名在生育保險科工作人員也表示,傅立英作為科長曾指示違規審核報銷材料的事實。
昆區法院認為,被告人傅立英、王濤作為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從事生育保險投、停保審核和報銷審核的工作中拒不履行工作職責,違反規定的工作權限和審核程序,造成國家生育保險基金被騙,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人行為已購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傅立英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購成受賄罪,應當對被告人傅立英實行數罪并罰。
被告人傅立英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未繳納);被告人王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
被告人王建華、劉滿作為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擔任社會保險費核定稽查中心企業核定科及旗縣區核定科科長期間,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審核和管理職責,造成國家生育保險基金被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中被告人王建華情節特別嚴重,二被告人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因此,被告人王建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被告人劉滿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馬震宇、徐帥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將不符合包頭市在職職工生育保險參保條件的孕婦虛構為單位在職職工,向社保局投保,在領取生育保險金后即進行停保,騙取國家生育保險基金。
被告人馬震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韓磊犯詐騙罪和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王燕犯詐騙罪和犯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底愛玲犯詐騙罪和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葛潤潤犯詐騙罪,和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徐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當庭宣判后,被告人馬震宇、韓磊等7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其余3人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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