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三起破壞交通設施案原判,6名上訴人因私自拆除高速公路護欄,開設走私通道,最終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
原判認定,2015年5月23日至25日期間,被告人梁永幫、梁永全與兩名男子(另案處理)前往欽東高速61KM+300M處,除修補走私便道外,還協助同案人切割高速公路護欄。
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吳發強、梁家強、陳鉦金駕車前往欽東高速往東興方向61KM+500M處,利用準備好的錘子、扳手、鑿子等工具將高速公路護欄拆卸,隨后駕車逃離現場。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陳新羽與兩名男子(均另案處理)在欽東高速60KM+500M處破壞高速公路護欄,后被民警抓獲。
2015年11月30日,東興市人民法院對這三起破壞交通設施案進行集中公開宣判,吳發強等6名被告人因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
一審宣判后,六被告人不服,上訴稱自己的行為主觀惡性小,拆卸的是高速公路的附屬設施,不影響外界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只造成安全隱患,社會危害性不大,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高速公路屬高危場所,路邊設置的護欄板起到防撞及隔離的作用,6上訴人為了達到使走私車輛能通過便道進入高速公路的目的,對護欄板進行拆除,對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造成了安全隱患,足以使車輛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其行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內對6上訴人分別處以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已充分考慮了6上訴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量刑適當。故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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