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息時報》報道近日,廣東高院對茂名市茂港區原副區長李偉受賄一案作出再審裁定,李偉獲刑5年。李偉被捕后因舉報同監關押嫌疑人入獄前的強奸行為而立功。
法院查明,李偉利用擔任茂名市茂港區副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款審批、人事調動等事項方面,為工程承建商黃某等6人提供關照和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現金合計人民幣99萬元。2013年6月23日,李偉向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提供檢舉材料稱,在與同監關押的涉嫌搶劫犯罪的嫌疑人馮某交談中獲知,馮某曾伙同馮某某于2013年5月某晚暴力強奸了一名女中學生。看守所將該線索移交當地公安部門核查,偵破了馮某等人強奸案。
2014年1月,茂名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偉有期徒刑5年。該院認為,李偉主動交代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向公安部門檢舉了馮某等人的輪奸行為,構成立功,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同年10月23日,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院提起抗訴,認為李偉不構成自首,也不構成立功。廣東高院今年3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了茂名中院的一審判決。廣東高院認定李偉構成立功,但不予認定自首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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