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后和公婆一起生活,擔心發生婚變落得人財兩空
她狀告丈夫公婆 要求均分財產
因舉證不充分且夫妻關系存續,法院判決她敗訴
2015年,家住船山區西寧鄉的廖麗將丈夫、公婆3人共同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公婆名下的門面、丈夫名下的一輛轎車、4人各自名下的存款及投資款均屬于4人的共同財產且各占四分之一。
近日,船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廖麗與丈夫并未離婚,證據鏈條不完整等原因,最終駁回了廖麗的所有請求。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她將丈夫、公婆3人全告了
2015年末,廖麗來到船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案法官接過她的起訴書時,有些詫異,因為她要起訴的是自己的丈夫與公婆3人,法官詢問夫妻二人是否離異,她告訴法官并沒有,只是自己近段時間看到電視里關于婚姻、法律的一些電視劇,害怕婚姻出現變故落得人財兩空,于是請求法院判決4人的所有財產自己占有四分之一。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丈夫、公婆對簿公堂,無論最終誰輸誰贏,對于家庭關系都有很大的不良影響。因此,大家都勸廖麗考慮清楚,但她堅持一定要試試。廖麗告訴法官,自己和丈夫2008年結婚,婚后便和公婆一起生活。廖麗說,一家4人的收入全部都交給了公婆管理。2009年,家里買了輛小轎車登記在了丈夫名下,2010年,家里在大都會買了一個門面登記在了公婆名下,自己現在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而自己這些年掙來的辛苦錢全部交給了公婆。最近,丈夫先后兩次在吵架過程中提出了離婚。
因舉證不充分且夫妻關系存續 法院判決她敗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廖麗與王勇結婚;2009年,購買的轎車登記在王勇名下;2010年,購買的門面登記在王強與王芬名下;2015年,王芬借款5萬元給某公司。對于原被告雙方爭議的焦點——財產是否該由4人共享以及廖麗的收入是否全部交給了公婆,法院提出由原告廖麗舉證。但是,在法庭上,廖麗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交給了公婆。
此外,在婚姻存續期內,廖麗提出分割轎車的請求,法院認為不能進行分割。綜合各方面證據,最終法院駁回了廖麗的所有請求。收到判決書后,廖麗和丈夫以及公婆均未提起上訴。
律師說法
想分割財產需要保留相關證據維權
對于這個案件,四川弘維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東升表示,如果在離婚時請求分割財產又苦于沒有證據,那么可以在婚姻存續期內,保留相關證據來達到維權的目的。例如本案中的廖麗,她提出自己的收入全部交給了公婆,那么她就應該舉證證實自己的說法,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證言、證人,例如廖麗的工資卡收支、轉賬明細,明細上若顯示廖麗長期將自己的工資在固定時間內轉賬給了公婆名下的賬戶,那么就對自己的請求更為有利。在購買不動產時,廖麗如果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出資參與了購買活動,那么也可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
所有權人對不動產享有占有等權利
楊律師還提出,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法律條款判定了門面的所有權人應是廖麗的公婆。
婚姻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不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判定不予支持廖麗請求分割財產的請求。(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來源:遂寧晚報王霞輝 陳海軍 劉宇 記者 黃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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