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魯某和王某(另案處理)簽訂《爆破和裝車承包合同》,約定由魯某負責爆破和裝車工作。合同簽訂后,為開采石頭,魯某非法購買硝酸銨肥料、100枚電雷管等爆炸材料,并通過羅某(另案處理)非法購買炸藥一箱,分別存放在石場13號、7號平房內。期間,魯某組織工人將硝酸銨肥料和柴油混合,制成爆炸物。5月至6月間,魯某多次安排幾名沒有爆破資質的工人鉆孔、炸石頭。
2014年6月23日,公安機關從王某石場處查扣剩余可疑爆炸物品。經鑒定,剩余可疑爆炸物中有11千克乳化炸藥、800千克銨油炸藥、26枚電雷管。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魯某非法購買、儲存乳化炸藥11千克,非法制造、儲存銨油炸藥800千克,非法購買、儲存電雷管100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魯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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