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交付35.4萬元購房定金6年后,劉先生一直未收到住房。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判令開發商退還劉先生房款定金,并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無奈:房款付了6年未交房
今年40歲的劉先生,系山東青島人。2010年5月10日,劉先生購買了位于順慶區桂花路某小區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的同時,劉先生支付了購房定金35.4萬元。
但自此之后,開發商卻以開發的樓盤有變動為由,一直未與劉先生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沒有向其交付房屋。此后,劉先生多次找到該房產公司退錢,但相關負責人均以正在協商為由,拒絕退房款。
法院:開發商退購房款并付息
今年1月25日,劉先生向南充市順慶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除他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并判令開發商退還其房款35.4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順慶區法院獲悉,經法院審理查明,劉先生與房產公司項目部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對劉先生所購房屋的位置、單價、以及房款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約定,該認購書的內容已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同時劉先生已經向開發商交付了房款,因此二者之間形成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劉先生依照合同約定支付了房款35.4萬元,而開發商至今未按合同約定與劉先生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向劉先生交付房屋。
順慶區法院一審宣判,解除原告劉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開發商退還房款,并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向劉先生支付資金利息。成都商報記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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