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祥、方小軍、江南都市報記者葉偉報道:昨日,記者獲悉,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起盜竊案,被告人應某自制炸藥炸ATM機企圖盜竊,雖然盜竊未成功卻造成銀行15萬余元的損失。法院判決被告人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應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某銀行經濟損失共計153471.72元。
2015年7月18日凌晨2時25分許,被告人應某攜帶兩罐自制炸藥、羊角錘、雨衣等作案工具,騎電動車來到一銀行自助營業廳,欲炸開自助存取款機盜竊。炸藥爆炸后,在門外等候的應某發現有人在附近出現,未敢進入自助營業廳,便騎電動車離開了,途中還將另一罐自制炸藥丟入贛江。經公安機關現場勘察,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現金損失,但造成自助存取款機、自助報警、監控設備等物品損毀,被損毀物品經鑒定價值153471.72元。經銀行清點核對,應某實施爆炸行為欲盜竊的自助存取款機內有現金30.75萬元。2015年7月20日許,應某在家屬的陪同下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爆炸的破壞性手段實施盜竊,竊取存有現金30.75萬元的銀行自助存取款機,數額巨大,并造成自助存取款機、自助報警及監控設備等損毀,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應某在實施盜竊的犯罪過程中,造成被害單位某銀行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人應某在實施盜竊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盜竊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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