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兒子已18歲,今年38歲的張靜(化名)卻想要“離婚”。由于“結婚”時未領結婚證,而戶籍信息欄卻登記為“已婚”。最終,該女子將公安機關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銷該登記行為,將已婚變更登記為未婚。
要求更改“已婚”為“未婚”
1996年,家在興平的張靜當時18歲,將戶口由娘家遷至同鎮(zhèn)另一個村,戶籍登記在男子楊濤(化名)戶下,后與對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兩人生育兩名男孩,長子已18歲。
兩年前,張靜外出打工,因個人原因想解除婚姻關系,卻又無法起訴離婚。原來,雖然張靜“結婚”20年,卻未領結婚證,而戶籍又登記為已婚。今年3月,張靜向興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安機關更改“已婚”為“未婚”。
興平公安機關答辯稱,原告已過起訴期限。1997年12月,原告戶籍登記為楊濤妻子,婚姻登記為“有配偶”,且該村戶籍登記表有原告簽字確認。而1997年底,該局農村派出所開始接管農村戶口,原告卻在1996年已將自己戶口從娘家遷至現在生活的村子楊濤戶下,并以妻子名義參與劃分責任田。戶籍登記部門對村民戶籍登記依據村戶籍登記為準,村戶籍證明原告已婚不是公安機關的錯,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
然而,在開庭之前,張靜因其他原因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只能以同居析產 或子女糾紛起訴
“一場‘未婚’的行政官司從程序上結束了,但原告想‘離婚’的問題依然沒解決?!敝鲗彿ü儆诨菝艚榻B,相關法律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離婚,應分情況處理。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按事實婚姻起訴離婚。“本案原告不符合這個時間,不能按事實婚姻對待。”
此外,根據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yǎng)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于惠敏認為,原告要離婚,只能以同居析產或子女撫養(yǎng)糾紛起訴。記者薛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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