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查明,李某和、楊某和等11名犯罪嫌疑人以各自的住地或出租屋作窩點,以親友名義在境內外銀行開設大批銀行賬戶,以銀行網銀轉賬或提現方式交易,長期與企業、“同行”等非法買賣外匯,涉案金額超過200億元人民幣。該團伙主要的犯罪手法是:聯系持有港幣及其他外幣需兌換人民幣的客戶,或從更小一級的地下錢莊處收購港幣、外幣現金或支票,再與持有人民幣需要兌換港幣、外幣的客戶或“上家”錢莊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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