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為了5塊錢車費,海口的士司機周文忠將乘客朱成捅死。在周文忠判刑,出租車公司代付給朱成父母23萬余元之后,為行使其追償權,出租車公司將周文忠及出租車的另外2名司機起訴到法院。
周文忠是海口一家出租車公司的臨時替班司機。2012年6月,經周文忠所駕駛出租車的主班司機宋陽、許雯申請,出租車公司對宋陽、許雯申請周文忠為該出租車的替班駕駛員進行審批同意,并收取周文忠保證金1萬元,同時發給周文忠海口市出租車崗位服務監督卡。
2013年8月10日13時許,周文忠駕駛出租車從海口市國貿大道搭載朱成到國貿一橫路。路程較短,朱成只愿意給5塊錢車費,周文忠堅持按計價器收取10元,雙方引發爭議。朱成先后兩次因爭議向出租車公司進行投訴,公司接受投訴后均未及時處理。朱成在投訴未果后欲離開,周文忠攔住他,雙方發生爭吵并引發斗毆。打斗過程中,周文忠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朱成腹部連捅4刀,造成朱成傷重不治,于兩天后死亡。
朱成是家中獨子,曾出國留學,后進入華為工作。案發后,在派出所的協調下,出租車公司先行向朱成的父母支付15萬元用于處理朱成后事。隨后,經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海口中院終審,周文忠需賠償朱成的父母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8萬余元(未計公司之前墊付的15萬元),出租車公司因松懈管理,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未周文忠賠償金額的3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出租車公司在支付了前期的15萬元后,又賠付給朱成父母8萬余元。
出租車公司在對賠付的23萬余元進行追償時,將主班司機宋陽、許雯與周文忠一并起訴到法院。公司認為,周文忠是宋陽、許雯二人共同雇請的,兩人對周文忠的實際運營行為監管和擔當責任,因此3人應共同賠償。海口秀英區法院認為,周文忠故意傷害致朱成死亡的行為屬犯罪行為,按照責任自負原則,應由周文忠本人承擔。宋陽、許雯不是侵權人,也不屬于《臨時替班駕駛員申請書》內的保證范疇。秀英法院判決周文忠向出租車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3萬余元。(涉案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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