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未去過廣州,卻被廣州當地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近日,湖南農民陳俊杰向新京報記者反映稱,在一份廣州番禺法院出示的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個人信息與其絲毫不差,而信息來源則被標注為“自報”。昨日下午,新京報記者聯系了廣州、湖南各級警方,以及審理此案的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得到回復稱,他們正在抓緊核查,會盡快將相關信息反饋給陳俊杰及其家人。
莫名的判決書
陳俊杰今年38歲,湖南省衡東縣新塘鎮豐根村人,2004年來到深圳后,一直從事蔬菜批發行業。
2015年初,為了運貨方便,陳俊杰打算報名學習駕駛。可是,在填寫完個人信息后,陳俊杰卻收到了駕校的通知稱,其無法申辦駕駛證。“教練告訴我,駕校查過了,我有刑事罪案記錄,不能參加考試,也不能辦駕駛證件。”
這不是陳俊杰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最近幾年,他常遭遇警方盤問。此外,在辦理居住證時,他也遇到了意想不到的情況。
早在2011年,由于女兒要上幼兒園,陳俊杰向深圳當地派出所提出了申辦居住證的要求,在登記完個人身份信息后,卻被警方告知,由于其身負刑事犯罪記錄,暫時無法辦理居住證。
新京報記者發現,由深圳市公安局發布的《深圳市居民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書須知》中,居民辦理深圳居住證需出具本人無犯罪記錄證明書。
2015年5月份,陳俊杰通過湖南老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查詢得知,自己于2008年被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已經服完,并且有相應的刑事判決書。
陳俊杰說,這是自己第一次見到這份判決書。
個人信息系“自報”
通過湖南當地派出所,陳俊杰拿到了這份判決書。
新京報記者看到,在這份由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08)番刑初字第1119號判決書中,被告人“陳俊杰”于2008年6月9日晚6時許,在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德興大橋中段搶劫路人楊某某掛包(價值人民幣50元,內有現金234.4元,以及共價值人民幣260元的三星牌X480型移動電話一臺、U盤一個等物品)。
6月9日當天,“陳俊杰”被番禺公安分局橋南派出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08年9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陳俊杰”有期徒刑三年。
判決書顯示,針對公訴方提出的犯罪事實,“陳俊杰”在當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該案事實清楚,已“審理終結”。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這份判決書中,犯罪嫌疑人個人信息部分被標注為“均自報”。也就是說,這些信息都是由“陳俊杰”自己提供的。
“陳俊杰”疑云
“我從來沒有去過廣州,2008年以來一直在深圳賣菜,更沒有坐過牢。”
陳俊杰告訴新京報記者,這份判決書中的姓名、戶籍、身份證號等信息與自己一致。而正是這些一致,讓他覺得很納悶。“我沒丟過身份證呀”。
服刑的這個“陳俊杰”,究竟是不是陳俊杰本人?陳俊杰的妻子,以及多位熟悉陳俊杰的人士向新京報記者證實,其自2004年到深圳以來,一直在南山一帶的幾家農貿市場賣菜。
陳俊杰所在的湖南豐根村原書記陳吉良向新京報記者表示,2008年到2011年間,陳俊杰曾經不止一次回到村里看望奶奶。
陳俊杰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于2009年起,便租住于深圳市南山區南山村正巷40號102房。陳俊杰及家人亦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寫有陳俊杰名字的房租押金收據,申辦居住證時的申請表等。
陳俊杰向新京報記者提供的一張存折顯示,其本人于2011年2月11日在中國銀行衡東支行城北分理處開戶。
此外,在當年的4月28日,陳俊杰花費6800元參保平安人壽保險。在投保書上,留下了自己的簽名。
而根據判決書,“陳俊杰”當時應該仍然處于服刑狀態。
如果陳俊杰并未服刑,那么判決書中的“陳俊杰”又是誰?
對于陳俊杰身份被冒用的說法,有媒體報道稱,橋南派出所一名民警稱:“有這個問題,當時身份弄錯了。”這位民警稱,消除犯罪記錄需要一級一級向上匯報,流程需要很長時間。
新京報記者據此聯系了辦理此案的廣州市番禺區橋南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確實收到過陳俊杰的申訴。而關于造成這種情況的具體原因,公安部門還在調查中。
■ 釋疑
民警:兩地警方合作“驗明正身”“消除犯罪記錄至少一個月”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廣東、青海、天津均有“被拘留”、“被跨省”等類似案例發生。相關案件多由身份信息冒用而引發,而被錯抓的當事人多有身份證遺失情況,處理這類案件多以賠償道歉手段為主。
廣東興寧的朱先生身份證就曾被偷過。2014年,他突然收到中山市公安局寄送的行政拘留通知書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面對“飛來橫禍”,朱先生選擇了報警。
當地警方調查后發現,羅某某因違法被廣東中山公安機關查處時,冒用朱先生身份證信息。獲得這些情況后,朱先生將羅某某告上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2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調查顯示,羅某某因參與賭博被中山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天處罰,但羅某某仍冒用朱先生的居民身份證信息進行登記,致使中山市公安局向朱先生家屬寄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
經過審理,中山二院判決冒用信息者羅某某賠償朱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維權費用5000元,并登報道歉。
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后,如何驗明正身?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南京、杭州等地的一線民警。
“一般來說,筆錄時會根據嫌疑人口述,再通過查驗證件的方式確定。”南京一位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如果涉及外省籍犯罪嫌疑人,還會向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發去協查函。當地公安機關在收函后,通過走訪等形式,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再將結果反饋回來。
杭州一位一線民警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同一個村內存在同名同姓的現象,就可能會鬧出烏龍,將兩人的信息搞混。“此外,一代身份證沒有讀卡功能,有些偏遠地區的數據也沒有上網,可能會給信息冒用提供空間。”
如果確實是公安機關的“烏龍”,那么“犯罪記錄”又該如何消除呢?
南京一位民警告訴新京報記者,通常來說需要當事派出所逐級上報,從分局到市局一層一層認定,最終裁定后,再發回當事派出所整改。“普通的案件,至少要一個月,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子會快一些。”
■ 律師說法
“弄錯身份信息也算‘冤案’”
北京律師張新年告訴新京報記者,在這類案件中,盡管警方的偵辦和抓獲部分可能都沒有問題,但是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部分出了差錯,實際上也算是辦了“冤案”。“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仔細核實當事人信息,確保無誤,這是作為司法機關的義務。”
張新年認為,如果因為司法機關的疏忽,導致無辜公民背負犯罪記錄,那么,應當向當事人道歉,并作出相應的補償。“作為當事人,也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在弄清事實真相后,合理維權。”
張新年建議,被冒名者聯系辦案機關依法處理,一般應由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判,予以改判。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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