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海南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黨政領導干部是地方社會經濟與環境保護重大決策者,如何引導黨政領導干部建立正確的政績觀,確保科學決策和遵循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是當前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制度挑戰。因此,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有關負責人說,《實施細則》出臺是督促黨政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正確履職用權的“一把制度利劍”,通過明晰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責任紅線,從而實現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規要追究。
該負責人介紹,《實施細則》總共有26條,主要規定了《實施細則》適用的黨政領導追責對象和范圍、損害責任追究原則、4種領導干部類型下的44種追責情形、損害責任追究主要方式、責任追究結果運用,以及明確各類追責對象的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責任等。
尤其是,《實施細則》將“終身追究”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一項基本原則,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規定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規定的追責形式主要有: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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