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大春總是去一家足療店做足療,時間一長,足療店老板秦得魯懷疑陸大春和自己的老婆“療久生情”,破壞自己家庭,害得老婆和自己鬧離婚,便帶著父母到陸大春單位找他算賬,結果將陸大春打死了。南京中院審理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秦得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決秦得魯及其父母連帶賠償陸大春父母及女兒喪葬費等費用3.2萬余元。
南京中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秦得魯的老婆季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某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駁回季紅離婚的訴訟請求。秦得魯認為,家庭婚姻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系季紅有第三者,而這個第三者,就是經常到他足療店里做足療的陸大春。2015年6月12日上午10時許,秦得魯和父母從法院拿到判決書后,直奔陸大春辦公室,指責陸大春是破壞其家庭婚姻的第三者。
面對三人的責罵,陸大春打了秦得魯母親一記耳光,雙方繼而發生打斗。期間,秦得魯與陸大春用拳頭互毆對方頭面部,秦得魯的父母則手持礦泉水瓶擊打陸大春。雙方被趕至現場的公司員工勸開后,秦得魯再次沖上去用拳頭猛擊陸大春的頭部,致陸大春當場昏迷。后陸大春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公司員工報警,秦得魯在現場等待。經法醫鑒定:陸大春系因頭面部遭重擊,致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干損傷而死亡。
該案發生后,秦得魯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與此同時,陸大春的父母及女兒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秦得魯及其父母賠償喪葬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0萬余元。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季紅的證詞,她說,自己和秦得魯父母關系不好,但和陸大春沒有不正當關系,陸大春只是足療店熟客而已。而在秦得魯足療店隔壁工作的孫某則給出了不一樣的說法。孫某稱,陸大春基本上每天除了上下班時間,其他時間都到足療店找季紅,兩人一起買菜做飯做家務,連買菜都是手拉手一起去的,周圍鄰居都以為他們是兩口子。在檢方出示的陸大春與季紅的手機短信中,也多有曖昧言詞。
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秦得魯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秦得魯在歸案后的后幾次供述,供認了在被人拉開之前和拉開之后兩次用拳頭擊打被害人頭面部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開始的幾次訊問筆錄中并沒有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故不能認定自首。南京中院還認為,雖然相關證據證實陸大春與季紅關系曖昧,但并不能就此認定兩人之間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故不能認定陸大春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但是,這種曖昧關系引發了嚴重后果,所以陸大春對于該案的發生有一定的責任,遂作出本文開頭的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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