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小勇接受法庭宣判。 吳凰匯 攝
中新網防城港5月19日電(李敏軍 費文彬 吳凰匯)5月19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廣西新華書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李小勇受賄一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李小勇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以來,被告人李小勇利用其擔任廣西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社長的職務之便,為圖書發行商李俐頡投資的課堂作業項目入選廣西教育廳地方中小學免費教輔采購目錄,以及成立廣西瑯文教育圖書有限公司并為李俐頡入股提供幫助,于2011年至2014年期間共9次收受李俐頡賄賂共計人民幣67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小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小勇收受他人賄賂67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李小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并退出大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另外,李小勇退出的贓款人民幣388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李小勇退出其名下的房屋一套、車位二個,依法予以拍賣,所得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后用于退贓,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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