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魏某,是房山區某農民工子弟學校的校車駕駛員。今年4月的一天,魏某在接送學生時,因超載16人,超載率高達66.67%被交警查獲。近日,房山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魏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據檢方指控,被告人魏某是北京市房山區某學校駕駛員。2016年4月26日6時50分許,魏某駕駛金龍牌大型普通客車載乘39名學生,由北向南行駛至房山區拱辰大街北關路口時,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隊民警查獲。
魏某駕駛的客車的額定乘員是24人,經查,該車實際載客40人,超過額定乘員的66.67%,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檢方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魏某的刑事責任,鑒于魏某具有坦白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
庭審時,魏某對于檢方的指控沒有異議,并當庭懺悔,表示已經認識到錯誤和問題的嚴重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
今年5月13日,房山法院一審判決魏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官說法
危險駕駛不再局限于醉駕
承辦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據此,危險駕駛罪已不再局限于醉駕以及追逐競駛,從事校車業務嚴重超載的也在此列。”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魏某駕駛的車輛為校車,所載人數超過額定乘員的66.67%,屬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故符合危險駕駛罪的行為要件,結合主觀方面等因素,法院判定其觸犯刑法,構成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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