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健康保險日益成為企業對員工的激勵機制,被眾多企業逐漸納入福利體系,對員工個人而言無疑提供了額外的疾病補償保障。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起先后出臺相關文件,明確了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事項。政策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凡在試點地區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產品的納稅人,均可按照規定程序享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地區包括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在內的31個城市。
什么是符合規定商業健康保險?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并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由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附件)開發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符合相應的具體條件。
如何確認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可享受優惠政策?
保險公司須經《保險法》規定程序,對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上報保監會進行審批。然后,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時,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對投保人進行校驗后,生成“一人一單一碼”的稅優識別碼,并下發給保險公司,打印在保單上。稅優識別碼是識別納稅人能否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條件。
什么樣的納稅人適用優惠政策?
納稅人凡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均可適用該優惠政策。
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保險公司開具的保單憑證和保險發票是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據。
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分為三種情形,稅前扣除適用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于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的,個人應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如果個人變更了工作單位,應及時向新工作單位提交保單憑證和保險發票,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和發票的次月起。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的,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并自購買產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關芯 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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