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日前發布《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保障和規范依法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其中明確規定,針對違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審判、執行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應依職權進行監督,減少“監督死角”。
最高檢新聞發言人肖瑋24日在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行政訴訟法自2015年5月1日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監督范圍、方式等方面積極探索,推動了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快速發展。
規則分為七章,共計37條,規定了行政訴訟監督的范圍、對象、方式、手段和程序,全面規范了檢察機關的行政訴訟監督活動。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申請監督的具體情形和時限要求,確保“入口暢通”。明確了檢察機關“同級為主,上級補充”的受理模式,保障當事人的申請監督權利。細化有關監督事由,規定了審判、執行違法的具體情形,指導全國檢察機關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監督標準。
根據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三)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四)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規則還規定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審判、執行人員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確保掌握案件情況全面客觀。
最高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賈小剛在發布會上說,規則既有效強化對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工作力度,又切實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工作機制。同時,注重保障群眾訴訟權利、暢通申請監督入口、保護合理合法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行政訴訟監督的每個環節中都能感受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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