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下午,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在海口閉幕。會議表決并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的決定》(簡稱《決定》),明確將“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范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加強對海岸帶的保護力度。
2015年,海南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專項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對全省沿海12個市縣,1823公里海岸線進行了全面檢查,發現存在805宗違法違規問題,12個沿海市縣均存在違法在海岸帶200米范圍內批準建設的情況,部分市縣海岸帶存在無序粗放建設、資源過度開發的問題。
經本次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決定》中,明確將“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范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納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將設立地理界標和宣傳牌,實行嚴格管控和保護。
在現行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中,規定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圍內、特殊岸段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決定》修改為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圍內的Ⅰ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與保護無關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因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選址無法避開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圍內的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商品房建設、規模化養殖等開發建設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一修改擴大了對海南海岸線的保護范圍。
《決定》對在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陸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圍內的Ⅱ類生態保護紅線區和非生態保護紅線區,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要求應當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沿海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符合海南省總體規劃、沿海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的,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決定》還要求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并依法查處侵占破壞海岸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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