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保障被性侵兒童民事求償權”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會上,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就被性侵害兒童的精神損失賠償問題展開討論。有專家認為,應該對被性侵兒童的精神損失設定最低賠償標準。
發生在廣西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去年被曝光后備受關注,該案受害人代理律師吳暉說:“這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實踐中我們很難去落實,主要在于證據存在(問題)。”他進一步解釋類似案件的賠償模式:“案件中女童遭受性侵之后,一是存在身體上的損傷,二是存在心理上的傷害,我國的賠償都是一種填補式的。(受害人)受傷之后去治療看病,比如付了5元,就賠償5元,這必須要有證據的支持。”為什么會存在主動放棄求償權的現象?在代理百色的性侵女童案件時,他發現這樣一件事,由于案發時間很久,有一名受害者染上婦科病,可是她看病的證據已經沒有了,所以身體傷害就沒有證據。
“實踐中,心理康復治療還必須是實際發生的,如果沒發生或者受害人沒去看,也得不到賠償?!眳菚熡行o奈地說,“百色相對落后,心理治療比較困難,我們就沒有辦法提出求償權,沒有向被告人提出訴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檢察處副處長王翠杰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案件中的性侵案件占很大比例。其中,大部分針對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是熟人作案。案發之后,有的被告家人不依不饒,給被害人本人和家庭造成非常大的傷害,有的被害人選擇離開,有的選擇默默忍受?!拔蚁胗行┘议L放棄了救濟權利,可能也是因為自己在訴訟過程中有些救濟是得不到的,所以干脆放棄了?!彼f。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兒童遭遇性侵的保護還是相當重視的,《民法通則》一些相關條文與這個話題直接相關?!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說。
他認為,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自然人的人身權利遭受嚴重侵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從法律解釋的角度,什么才算人身權利遭受嚴重侵害?“我想,如果兒童被性侵的話,通常都應當認定成是人身權利遭受了嚴重侵害,都應當支持他們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蓖踺W說,“這對于涉事家庭也是災難,作為家庭其他成員,也會遭受相應的精神健康的損害,他們也有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
“被性侵兒童在民事求償權方面,民事立法遠遠不能適應我們現在社會發展的需要?!敝醒胴斀洿髮W法學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李軒坦言。他介紹,一方面,《民法通則》對精神損害賠償幾乎沒有提及,另一方面相關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也非常有限,其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與傷害程度掛鉤,而這種傷害是直接的肉體傷害。李軒說:“即使賠償,往往也是象征性的幾千元而已,這個對我們今天討論被性侵兒童將來的心理傷害和心理恢復是完全不成比例的?!?/p>
王軼說:“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其中關于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中,沒有把損害救濟的范圍僅限于治療所支出的費用,明確把康復所支付的費用包括在內。我們只要用法律解釋方法中的擴張解釋方法,就可以把精神遭受損害的康復費用包含在救濟的范圍之內?!?/p>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審判庭副庭長張瑩說:“海淀區法院少年法庭除了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還審理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其中60%以上都是兒童遭受性侵案件?!彼硎?,很多遭受性侵害的孩子想申請一些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限于證據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很難得到支持。
“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直接的財產損失?!睆埇撜f,“比如孩子因為遭受性侵,身體上有疾病去看病,這個是可以賠償的。”
“不能夠獲得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還不僅僅是證據問題,我認為在民事立法和刑事訴訟立法方面存在一種悖論?!崩钴幈硎尽?/p>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這的確是個很奇怪的規定。”王軼說,“這不代表當事人就沒有依據去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當事人可以在另一個訴訟中去獲得相應的保護。我不認為我國現行法律確定的規則尚不足以解決被性侵兒童的救濟問題?!?/p>
李軒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現行司法解釋,或專門針對被性侵兒童出臺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一個基準的賠償數,如實行3倍甚至5倍的賠償標準。
“民法認可的社會公共利益中包含著弱勢群體利益?!蓖踺W說,“未成年人的利益屬于社會公共利益,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國家和社會對被性侵兒童的救濟有義務和責任,有法律依據。”(記者章正 實習生 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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