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線訊據安徽商報報道,去年2月10日,本報報道了合肥一家快遞公司快遞員丟失價值近18萬元的包裹。事后一審法院判定快遞公司賠付寄件人胡先生“8倍郵費”——168元的賠償,胡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昨日,合肥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上訴人胡先生及其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中,法院主要依據快遞單背面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作出判決結果并不妥當,因為此條款引自《郵政法》,而快遞公司并非從事的是非營利的郵政業務,不適用此法;另外,快遞公司弄丟包裹存在“重大過失”,按照相關規定,無權援用《郵政法》中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事件回顧]快遞員工弄丟價值18萬元包裹
該案源于2014年的一起盜竊案。當年11月15日下午,這家快遞公司的員工小吳到宿州路青云樓,為客戶胡先生取一個寄往南京的快件。與普通快件不同,這個包裹里裝著價值近18萬元的話費充值卡。
取完包裹,不遠處宿州路蘇寧電器一個客戶又在催他,小吳于是趕緊騎著電動車來到蘇寧電器大門南側的空地,將車子停好后,把青云樓客戶的包裹放在踏板處,就急匆匆地跑去送快件。而等他回到車邊,頓時傻眼了:包裹被偷了!
小吳報警后,合肥市公安局廬陽分局隨即立案,2015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鮑某被抓獲歸案。公安機關將未被賣出的郵幣卡價值20846.4元退給了胡先生。
[一審判決]快遞公司僅賠付“8倍郵費”
為討回自己的剩余損失,胡先生將快遞公司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當時胡先生支付非保價快遞費21元,并在寄件單上備注托寄物是郵幣卡??爝f公司出具的快遞單的背后印有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其中第1條、第4條字體為加粗,內容為“1,特別聲明:寄件人托運價值超過2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當在托運時向本公司說明。寄件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本公司有權按照不超過2萬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賠償;4,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損毀、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或特安,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九倍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戶在不超過運費七倍限額內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該契約條款以粗體字載明約定內容,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而原告胡先生在選擇郵寄快遞物品時選擇了不保價運輸。2015年12月15日,一審法院宣判快遞公司賠償胡先生“8倍郵費”即168元。
[二審焦點]適用《郵政法》還是《合同法》?
胡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
二審中,胡先生以及代理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依照的快遞單背后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但在他們看來,此條款引自《郵政法》,并不適用本案。因為《郵政法》適用于郵政部門下轄的郵政業務。郵政部門是社會服務的一部分,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快遞公司所有的業務都是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郵政普遍業務。法律之所以對普遍郵政服務中的郵件丟失規定了限額賠償,源于該服務帶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上訴人認為此案應該按照《民法》、《合同法》來處理。
快遞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此外,上訴方認為即便是依照《郵政法》,也不能把《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作為判決依據。在胡先生看來,快遞公司運營管理不善,沒有教育好員工,導致員工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明知快件有價值,卻把它們放在踏板車上,沒有任何的防護措施。”胡先生代理人稱,按照《郵政法》相關規定,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郵件損失的,無權援用《郵政法》中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公司回應]配合法院調查,建議當事人向嫌疑人追討
二審未對此案作出當庭宣判。
昨日下午,該快遞公司公共事務部一位吳女士向記者作出回應稱,胡先生的快遞包裹寄出后丟失,后來案件告破,盜竊人目前已在服刑。因為此人沒有償還能力,胡先生希望能追回自己損失的心情他們也可以理解。公司將會配合和按照法院的判決處理?!叭绻徟袥Q我們會多賠付客戶損失,我們也會嚴格按照判決結果來處理?!?/p>
此外吳女士稱,從法律上,他們也建議胡先生向嫌疑人追討的形式挽回自己的損失,快遞公司也會全力配合客戶的需要,幫助他盡可能地挽回剩余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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