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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條新聞比較火。廣東東莞市謝崗鎮一男子下班后嫖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天,其任職公司后以其連續曠工超過10天為由將其解雇。男子稱被拘留時曾委托他人向公司請假,公司表示男子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雙方由此鬧上了法院。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后駁回了該男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雖然該男子在客觀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況,但該客觀情況是由于其違法行為導致的,既非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男子據此抗辯不能成立。
作為一名資深的勞動法律人,這則新聞一出來,就引起了我的注意。員工被拘留,公司可不可以解雇這個員工?男子嫖娼被拘留,公司為什么會以曠工的名義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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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拘,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雇他
公司對員工的管理,除了勞動法律法規之外,就是公司內部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是公司內部的“法”,勞動合同書則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載體。
就性質而言,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屬于嚴厲的法律強制措施。但不能因為員工被拘留了,公司就可以自由解雇員工。如果沒有規章制度的規定,或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雇被拘留的員工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其后果,一種是員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種是員工要求公司賠償損失,就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那么,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被拘留可以辭退,公司是不是就可以辭退了?前提是規章制度應當是合法的,即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且已向勞動者公示。同時,其內容也應當是合理的,譬如不能規定遲到一次罰款500元、曠工1天可以辭退等,因為這樣的規定嚴重損害了處于弱勢地位的員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有權結合自身情況制定規章制度,保證正常經營活動,但規章制度應當具有一定限度,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其實,拘留后還要求履行請假手續,否則就是曠工,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規定。試想,員工一旦被拘留進了看守所,連電話都不能打,又怎么親自去單位請假?員工嫖娼不是不能上班的原因,被拘留才是不能上班的原因。但是,拘留不等于曠工,此時的員工因為違法行為而被拘留,被迫無法上班,員工不上班不是他不想,而是他不能。因此,如果規章制度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被拘留可以解除的,那么解除應當認定合法。否則,員工被拘留就不能套用曠工的規定解除。
也許很多人可能會感到不解:都嫖娼被拘留了,還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從法律上,我想說,還真不能。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各自都有自己的一畝三分地,這才是法治的應有之義。
話題延伸
當制度遇上勞動合同打架怎么辦?
上海的一起真實案例,邵某是上海某便利連鎖公司的店長,因妨害公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5天后被釋放。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被刑事拘留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公司就這樣做了。邵某不服氣,從仲裁到一審,官司又打到了二審。法院一查,雙方的勞動合同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邵某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于是就出現了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打架的局面。法院認為,在公司的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優先適用勞動合同的約定,即邵某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公司方可行使解除權,據此認定公司解除行為違法。
當規章制度遇上勞動合同打架怎么辦?答案是兩害相權取其輕,應當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記者 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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