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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出命案成“兇宅” 房主告租客索50萬貶值費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6-06-14 07:33

      今年4月,通州區某小區發生兇殺案,一名保姆在房屋內將一位老人殺死,保姆隨后自殺。近日房主將被殺老人的兒子李某訴至法院,房主稱,該房產系出租給李某使用,李某稱其與父親共同居住,但實際上是其父和保姆一起居住。由于這起兇殺案,房屋成為“兇宅”,市價貶值嚴重,房主要求李某賠償房屋貶值費50萬元。

      近些年來,購買“兇宅”要求撤銷合同以及索要房屋貶值費的案件時有發生。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康凱律師稱,如果租住人的主觀過錯造成房屋成為“兇宅”,房主有權向租住人索賠,如果租住人無主觀過錯,其承擔的房屋貶值的責任不大。

      房主訴租客索賠房屋貶值費

      房主季某和賈某訴稱,二人系夫妻關系,在通州區共同擁有一套房產。2015年7月14日,賈某代表二人與李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將該房屋出租給李某居住使用,租期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簽訂租賃合同時,李某表示租賃該房屋用于其本人和其父親二人共同居住,因其父親年事已高且生活不能自理,為了方便照顧老人特意租賃一層的房屋。夫妻倆受李某孝心所感,主動將該房屋租金下調至附近出租房屋的最低價,即每月2200元。

      2016年4月7日,季某突然接到該房屋物業管理公司電話,告知該房屋內發生了命案,屋內死了兩個人,警方已經到場并封鎖了現場。季某立即與李某聯系詢問情況,才得知該房屋并不是李某本人和其父親共同生活,而是其父親與保姆一起生活,屋內死亡的兩人正是保姆和其父親。后又得知其父親是被保姆所殺,事后保姆又在該房屋內自殺身亡。

      房屋被封鎖一個月之久,成了當地眾所周知的“兇宅”。之后他們又一起到附近的中介公司詢問,得知該房屋二三年內根本不可能租出去或者賣出去,即便是出賣該房屋,也要比市場價值低百分之三十左右,約50萬到60萬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于是夫妻倆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其房屋貶值費50萬元。

      近年“兇宅”糾紛案件頻現

      近年來,涉及“兇宅”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一種案件為購買“兇宅”要求退房。2014年,張女士為兒子購買了位于芍藥居的一套房產,作為兒子的婚房。后張女士得知,該房屋曾經起火,一名男子因此死在屋內。張女士隨后起訴原房主,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法院一審認為,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影響到購房者的心理感受。原房主在出售房屋時,附有信息披露義務,但未披露房屋內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構成欺詐。故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此外,“兇宅”房主要求租住者承擔房屋貶值責任的案件也經常出現。2015年5月,田某將其位于通州區臺湖鎮某小區的一套房出租給張某,此后,張某父親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2015年9月,張某之父從該房屋窗臺墜樓身亡。后田某將租客張某起訴到法院索賠12萬元,田某認為張某承租房屋后,擅自將房屋轉借其精神異常的父親居住使用,后其父翻越窗臺跳樓自殺,致使該房屋成為“兇宅”,張某應對該房屋的貶值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

      租住者責任視其主觀過錯程度

      “如果在屋內非正常死亡就算是‘兇宅’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康凱律師表示,諸如觸電、火災,或者自殺、他殺等導致的死亡均為非正常死亡。如果房屋交易前,原房主隱瞞“兇宅”事實,那么購房者可以要求撤銷合同,但是如果房屋內發生的是正常死亡,那么合同可能不會被撤銷。

      康律師表示,房屋內發生的不同種類的非正常死亡,租房人承擔的責任也不一致。如果房屋成為“兇宅”系租房人的主觀過錯導致,諸如租房人在房屋內自殺、租房人在房屋內殺死他人,那么租房人要承擔房屋貶值的責任。但如果“兇宅”成因與租房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比如租住者被他人殺害,便屬于租住者無法預見,或者不能避免的情況,這種租住者承擔的責任相對要少。此外,如果租住者隱瞞了房屋實際租住情況,也將承擔部分責任。

      康律師說,還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租住者從房屋內跳樓自殺,但其死亡地點是在屋外,而非死在屋內。“這種房子是否屬于兇宅要判斷人們的主觀心理狀態和習慣”,康律師認為,跳樓者家屬承擔的房屋貶值責任要少一些,畢竟房屋內沒有出現血腥場面,對人的直觀沖擊不大。

      對于“兇宅”房主應該找何人起訴的問題,康律師表示,租住者有主觀過錯的情況,房主可以起訴租住者,如果租住者被他人殺害的情況,房主既可以起訴租住者或其親屬,也可以起訴兇手,如果兇手死亡,可以起訴兇手的財產繼承者。但是往往兇手的繼承人需要確定才能起訴,不如起訴與房主簽訂合同的租住者或親戚方便。文/本報記者楊琳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 [編輯:王善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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