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己安放在海淀區夏霖園小區內的“鐵皮盒子”被城管強拆,田某認為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行為不當,將其告上法院。北青報記者昨天獲悉,海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城管的強拆行為沒有獲得區政府部門的批準,與法定程序不合,判決海淀城管局的強拆行為違法。
小區內“鐵皮盒子”遭城管拆除
田某稱,去年他在海淀區夏霖園小區2號樓和3號樓之間設置了一處建筑面積為7.20平方米的類似于車棚子的“鐵皮盒子”。
2015年10月18日,他接到海淀區城管監察局馬連洼執法監察隊的電話,通知原告將放置在北京市海淀區西北旺夏霖園2號樓和3號樓之間的鐵盒子吊走,不吊走將會被拆除。
電話中,田某多次主張要求對方出示相關執法文件,但城管不予理會,因此田某并沒有將鐵盒子吊走。2015年10月20日上午11時,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城管將上述鐵盒子拆除。后他多次找到對方要求出具相關執法文件,均遭拒絕。
田某認為,城管違反法定程序強行拆除他財物的行為嚴重違法,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確認城管拆除鐵盒子的行政行為違法。
城管認為拆除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起訴,海淀區城管監察局稱,本案中被拆除的建筑物屬于新生違法建設。2015年10月12日,海淀區城管監察局馬連洼執法監察隊接到馬連洼網絡化數據管理平臺下派的違法建設告知單,在夏霖園3號樓4單元門前有新生違法建設行為。
經查,田某于2015年10月建設了鐵皮結構、建筑面積7.20平方米的建筑物,田某沒有出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5年10月12日,他們收到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出具的規劃認定函,認定該處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015年10月12日,海淀區城管監察局馬連洼執法監察隊到達現場進行現場勘驗并現場拍照取證。拆除前曾找到田某進行溝通,要求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但田某未予以自行拆除。因此2015年10月20日,城管監察局按照規定,馬連洼街道辦事處組織城管、屬地公安、居委會、物業等部門將上述違法建設予以拆除。
法院認定城管違反法定程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須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如應履行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等相應的法定程序。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規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設,應當在20日內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該建設工程總造價10%以下罰款。城鎮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后5個工作日內,將限期拆除決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違法建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
本案中,田某在夏霖園小區3號樓北側建造的建筑物沒有取得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海淀區城管監察局在上述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前,沒有作出限期拆除決定,也沒有報經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即對相關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違反了法定程序,確有不當。
最終,法院確認海淀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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