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端午節,浙江省紹興市上虞中醫醫院原院長張龍君,副院長陳安、趙志剛是在高墻內度過的。就在幾天前,上虞區法院以受賄罪分別判處張龍君、陳安、趙志剛有期徒刑十年、二年零八個月、二年零九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30萬元和35萬元。張龍君的弟弟張善君也因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龍頭沒帶好,“好”醫生成為階下囚
張龍君曾立志從醫救死扶傷,他曾是患者口中贊譽有加的“好醫生”,也是上虞骨科界有名的學科帶頭人。可就是這樣一位被諸多光環籠罩著的“成功人士”依然逃不過貪欲的控制,他一步步走向貪婪的深淵,直至泥足深陷。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張龍君利用擔任紹興市上虞中醫醫院副院長、院長的職務便利,在醫療器械和醫療耗材使用、人事安排及工作調動、醫療資源調配和后勤管理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83萬余元、港幣12.3萬元、美金1000元和金項鏈一條。
一院之長張龍君沒帶好頭,和他一起被立案的還有該院兩名副院長陳安和趙志剛。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期間,陳安利用擔任上虞中醫醫院副院長兼五病區主任、藥事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在中醫醫院藥品及醫療器械采購等事項上,為個體醫藥代表夏某等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現金和財物,合計人民幣64.63萬元、美金2000元。
2008年至2015年期間,趙志剛利用擔任上虞中醫醫院副院長、藥事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的職務之便,在上虞中醫醫院藥品采購等事項上,為個體醫藥代表白某等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上述人員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70萬余元。
弟弟靠著院長哥哥“生財”
張龍君的弟弟張善君在利益面前也難以獨善其身。近日,上虞區法院一審判決顯示:2012年,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把其生產的大容量注射液(俗稱大輸液)引進上虞中醫醫院,找到了時任紹興市某醫藥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總經理的張善君,請他說服他的哥哥張龍君,并承諾事成之后給其每袋0.6元的回扣。后張善君成功說服張龍君。張龍君利用職務便利,指使時任副院長陳安與該公司違規簽訂大輸液的合作協議。張善君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該公司所送人民幣共計29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張善君的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何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辦案檢察官解釋,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為了有力打擊賄賂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將游離于犯罪邊緣的“裙帶關系”納入了刑法,設立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送錢的也沒逃脫法律制裁
在查處受賄的同時,上虞區檢察院依法查處行賄犯罪,對涉及此案的多名行賄人依法立案偵查。行賄人之一、個體醫藥代表白日中因犯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一審獲刑一年零二個月。2008年至2009年期間,白日中在與上虞中醫醫院藥品采購的經濟往來中,為使代理的藥品能夠在該醫院擴大銷售量,采用支付藥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多次送給趙志剛現金人民幣共計15萬余元。該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2010年至2015年2月,白日中為使自己代理的藥品能夠在上虞中醫醫院擴大銷售量及該院三病區能夠大量使用其藥品,排擠其他競爭對手,采用支付藥品回扣的方式,先后多次送給上虞中醫醫院三病區現金人民幣共計35萬余元。該行為構成對單位行賄罪。
何為“對單位行賄罪”?辦案檢察官解釋,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犯罪的主體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為單位。(范躍紅 羽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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