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16日消息(記者羊位高 通訊員李嬌萍)相比起女性,男性在家庭暴力中成為受害者的幾率相對較小,但這并非表示男性就不會成為受暴者。15日上午,記者從海口秀英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海口一男子許明(化名)因為不堪忍受已經分居的妻子及其家屬對他的家庭暴力,無奈之下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秀英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發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男子稱被打近3個小時
申請人許明稱,2015年6月20日上午,已分居的被申請人張柯(化名)用自己的鑰匙打開家門,拿走他個人管理和使用的兩臺筆記本電腦、U盤、個人病歷、個人銀行流水,以及離婚訴訟證據等許明的個人用品和個人隱私文件材料,嚴重威脅申請人許明的人身和個人隱私安全。2015年8月22日傍晚,張柯及其父母3人打開房門藏在許明家里,共同襲擊、控制、毆打、侮辱許明長達近3個小時,同時搶走許明的眼鏡、手機、錄音筆、離婚訴訟證據等個人用品和個人隱私文件材料,致使許明眼睛、耳朵等處受到極大的損傷和損害,精神受到極大刺激和打擊。
本次被打后,許明為了安全起見,將家里的門鎖進行了更換。2015年10月15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隊正式立案偵查,許明經初步傷情鑒定意見為輕傷二級。2016年5月30日,補充傷情鑒定意見為:傷者許明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許明表示,該案案發后,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間的2015年年底,張柯再次趁他在廣州看病做手術,私自撬開家門,尋找并拿走他的個人隱私文件材料,事前事后他均沒有接到任何人通知,直到在2015年12月16日從廣州回家時才發現。
法院發出禁止接觸“護身符”
2016年6月2日,許明向秀英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許明認為被申請人張珂的行為已經嚴重威脅自己的人身和個人隱私安全。鑒于案發前張珂及其親屬曾多次毆打、威脅、恐嚇、謾罵、騷擾許明本人及其親屬,案發后張珂及其親屬不思悔罪,抗拒、阻撓案件正常辦理,還在威脅、騷擾申請人及其親屬,為防止意外,保障申請人及其父母合法權益,保證申請人及其年邁體弱多病的父母有一個安全和安靜的醫療、養老和生活環境,根據《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定,現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發放《人身安全保護令》。
秀英區法院經審查認為,許明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秀英區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一)禁止張柯對許明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張柯騷擾、跟蹤、接觸許明及其相關近親屬。如張柯違反上述禁令,秀英區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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