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多家媒體曝光海南省內救護車管理不規范等問題。6月22日,記者獲悉,海南省衛計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救護車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對救護車使用管理建章立制、強化監管,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收費要嚴格執行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通知》要求,各醫療機構、急救中心要制訂本單位救護車使用管理制度,確保規范使用救護車。要建立救護車使用登記臺賬并保管好臺賬。要指定專人負責救護車使用情況的登記,有多輛救護車的要一車一賬。
各醫院和急救中心不得將救護車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除醫院和急救中心(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救護車作為醫療衛生單位的專用車輛,只能用于搶救、轉運危重傷病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工作,嚴禁挪作他用。
強化監管方面,《通知》提出,救護車要嚴格執行我省統一的院前急救標識,實行統一樣式的噴涂。各醫療機構和急救中心應定期對救護車實施消毒、保養、清潔及檢查。每次完成救護任務后,應及時補充損耗材料。救護車裝備應保持完備、整齊和清潔。各醫療機構和急救中心應當保證院前急救救護車二十四小時正常運行。在接到急救醫療指揮機構的調度指令后,應立即派遣急救車輛和人員。救護車在執行救護任務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標志燈具及警報器。救護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確保行車安全,做到文明行車,禮貌待人,熱心為傷病員服務。救護車不執行任務時,應停放于固定值班地點。院前急救醫療服務收費嚴格執行海南省醫療服務價格標準。
《通知》要求,各醫療機構要針對近日媒體報道“黑”救護車事件和日常管理工作進行自查自糾。各醫院和急救中心必須加強對救護車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衛生、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揮。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各醫院和急救中心發現本單位有外來“黑”救護車,要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并提供線索。救護車資源缺乏的,各衛生局要積極協調當地政府及時充實,確保院前急救體系高效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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