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制晚報》報道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女審判員左某受賄案,從案情來看,先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的惠某找到左某,提及一民間借貸糾紛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陜西高院再審,想讓她在陜西高院找關系幫請托一方企業勝訴。于是左某與惠某及請托企業副總經理楊某先后多次到西安斡旋此事,找了陜西高院審委會專員、審監庭庭長等人,期間分次收受惠某、楊某所送的美元及名牌男士包等共計7萬余元,左某因此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緩刑兩年,后其以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理由之一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左某作為一個最高審判機關的法官,如此熱心地關心所請托企業的官司情況,還與另一個下級法院的惠某結伴到西安找到對口業務庭負責人過問案情,這算不算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據相關法律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理解為:所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發布過“五個嚴禁”: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左某的行為違反了禁令,插手過問下級法院辦理的案件,屬于中央政法委通報的第二批7起干預司法活動的典型案件之一,其行為當然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當正利益。
而《刑法》規定,明知他人有請托事由,利用職務之便,承諾或實際幫忙,收取一定數量的財物,無論所謀的利益是否正當,均破壞了公職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即可構成受賄罪,作為一個資深法官,為涉訴企業鞍前馬后,還居然以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自我辯解,著實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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