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3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胡坤坤)記者23日從海口中院獲悉,該院公開宣判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依法對販賣毒品的罪犯盧某明執行死刑。被告人陳某華因販賣、運輸毒品一審被判處死刑,被告人賴某勝犯販賣毒品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指使未婚妻在緬甸購毒 由他人運輸郵寄攜帶被查獲
經查明,盧某明與未婚妻明某萍(緬甸籍,另案處理)、茶某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議共同販毒,商定由明某萍在緬甸購買毒品,茶某順負責運輸,盧某明負責出資并將毒品在海南省海口市販賣。2012年4月18日,明某萍購買毒品后交給茶某順,盧某明、茶某順等人對毒品重新包裝,由茶某順將裝有毒品的4個包裹郵寄到盧某明指定的海口市地址。三人返回海口后,盧某明取回一個郵政包裹與茶某順拆開并取出毒品,而后三人攜帶毒品外出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444.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73.4769克,從盧某明另一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696.8233克、甲基苯丙胺39.4035克,并陸續從其余3個包裹中查獲甲基苯丙胺1452.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36.6777克。
又伙同他人共同販賣毒品 購運銷情節惡劣獲死刑
另查,2012年4月下旬,盧某明指使張某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存放于其租住處的毒品賣掉,盧某明和張某書先后各將50克甲基苯丙胺販賣給蘇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公安機關將蘇某抓獲,查獲甲基苯丙胺40.1488克。經海口中院一審及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盧某明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海口中院依法對盧某明執行死刑。
當日,海口中院還對陳某華等4人販賣毒品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經審理查明,陳某華將毒品由廣東省惠東縣運輸至海南省海口市,并伙同賴某勝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455.1835克,氯胺酮12293.8克,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0.4285克,鄺某海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354.456克,氯胺酮399.1克,林某發販賣甲基苯丙胺10.1128克,氯胺酮39.4429克。海口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賴某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鄺某海和林某發分別獲刑十五年和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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