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24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羅鳳靈 何昌恩)湖北女子梅某受雇于海南某農業綜合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農業公司)下轄的東方豬場,工作期間引發腦溢血病倒在崗位上,經治療花費30多萬元。23日,記者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維持東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農業公司補償梅某各項經濟損失164513.11元。
2015年3月,梅某受雇在東方豬場養豬,月薪為2153.39元。同年6月18日,梅某在養豬過程中病倒在豬欄過道上,后被送往海口市某醫院救治,診斷為自發性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并破入腦室及高血壓病Ⅱ級,先后住院兩次共64天花費30多萬元。梅某出院后,向東方法院提起訴訟,訴稱在喂豬時因母豬受到驚嚇將其撞到墻上,致使頭部被嚴重撞傷,請求法院判令農業公司向其支付醫療等各項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梅某雖然在工作時間病倒在工作崗位上,但在庭審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系因母豬受驚嚇致其撞傷,且從醫院診斷報告中看出,梅某的病系自發性左側基底節區腦出血并破入腦室及高血壓病Ⅱ級,故農業公司對梅某的傷害并沒有過錯。鑒于梅某系在為農業公司工作中受傷,農業公司因梅某的工作而從中受益,根據實際情況和公平原則,應由雙方平均分擔民事責任。梅某醫療等各項費用共329026.22元,由農業公司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農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梅某系因自身疾病發作導致經濟損失,雇主不應承擔責任。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并無不當,農業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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