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秦公軒 記者 裴睿)前兩天,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場購物時撿到一部別人遺失的手機,當失主找到該女子時,她竟然矢口否認撿到手機而且態(tài)度蠻橫。無奈之下,失主只能報警求助。民警帶著證據找到撿拾手機的女子后表示,蓄意占有他人遺忘物也算盜竊。最終警方依法對她予以了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6月28日上午11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廟派出所接到市民陸女士報警,稱在商場購物時手機被他人拾取且拒不歸還。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事發(fā)地開展工作。經民警詢問得知,陸女士在商場結賬后,手機落在了收銀臺。兩分鐘后她返回尋找,手機已經不見了。商場負責人了解情況后,調取了案發(fā)時段收銀臺的監(jiān)控,從中發(fā)現了端倪。監(jiān)控畫面顯示,陸女士結賬離開后,排在她身后有一名年輕女子,瞥了幾眼收銀臺上陸女士落下的手機,將自己的手機緩緩放回包里。女子邊結賬邊張望,離開前順手拿走了陸女士遺忘在柜臺上的手機。
陸女士在商場工作人員的幫助下,找到了當時拿走手機的女子陳某的聯系方式。陸女士聯系上陳某并說明來意,陳某態(tài)度十分強硬,悻悻地說手機誰撿到就歸誰,想要回手機就自己來取。兩人在電話中發(fā)生強烈爭執(zhí),無奈之下,陸女士只好報警求助。了解情況后,民警撥通陳某電話,要求她立即歸還手機。陳某不斷強調手機是她“撿”的,面對陳某的強詞奪理,民警嚴肅地警告她,根據《刑法》第264條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陳某的行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已經構成盜竊罪,警方將依法進行處理。當天晚上,迫于壓力陳某來到夫子廟派出所歸還了手機。她本以為最壞的結果就是歸還手機,沒想到卻因此違法了法律。目前,陳某已經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警官點評 以盜竊罪立案更合法
警方表示,也許一些市民會疑惑此案警方為何會以盜竊罪來辦理而不是侵占罪?其中最主要的核心問題在于手機是否處于脫離占有狀態(tài),雖然陸女士將手機遺忘在收銀臺上,但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guī)定,原占有者喪失占有時,財物轉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由于商場本身就是一定排他性的密閉場所,所以陸女士將手機遺落在了收銀臺上,它的占有狀態(tài)已經轉移到商場方面,由商場實現對手機的支配效應。從客觀上不符合構成侵占罪要求的行為人原本占有財物或者財物脫離占有的要件標準,而盜竊罪的基本特征是違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和平方式,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顯然,警方對此案以盜竊罪進行立案偵查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則。“拾金不昧”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每位公民應盡的義務。拾獲遺失物時應盡快上交當地公安部門;若見他人遺忘物品,應及時提醒并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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