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國土環境資源局(簡稱澄邁國土局)原局長盧志剛利用工作便利,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用途性質變更、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大肆收受房地產開發商、工程承包人給予的好處費超千萬元。7月5日上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判處海南澄邁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原局長盧志剛有期徒刑18年。
幫助承攬工程項目 收受一工程承包人569萬元
2009年至2011年間,澄邁縣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澄邁縣易地補充耕地項目、美朗水田整治項目、北排山補充耕地項目和金安農場土地整理項目。徐某某為承攬上述工程,找到時任國土局局長的盧志剛幫忙承攬該工程,盧志剛同意幫忙,并交代時任澄邁縣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主任的周某某給予徐某某關照。在盧志剛的關照和吩咐下,徐某某先后以江西省建設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瓊某建筑工程公司和海南瓊某建筑基礎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攬到上述四個工程項目。
此外,盧志剛在徐某某工程驗收、工程款結算撥付方面繼續給予支持和關照。在此期間,徐某某先后15次在澄邁縣金江某酒店、海口市國貿文華路“8號咖啡廳”停車場等地送給盧志剛569萬元。
幫助變更土地用途性質 收開發商70萬歐元
2009年,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澄邁縣老城經濟開發區投資開發“碧海·金珠花園”房地產項目,該項目占地面積700余畝,用地性質為農用地。為將該地塊用于開發項目,青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定代表人姬某某多次找盧志剛,請求幫忙協助。后經盧志剛審批了相關農用地轉用申報材料報經縣政府、省國土廳批復同意,該700余畝土地性質由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2010年至2011年間,該公司通過招拍掛方式分期取得土地使用權。
為感謝盧志剛的幫助,姬某某于2010年3月至2011年4月間,先后5次在海口喜來登大酒店共送給盧志剛70萬歐元。
幫助辦理土地使用證承攬工程項目 收受轎車3輛
2011年,文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辦理位于澄邁老城開經濟開發區一宗115畝用地手續,擬用于房地產開發。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負責辦理該宗用地的相關招投標、土地使用權證等事宜。為盡快辦理該宗土地的用地手續,張某某找到盧志剛,請求幫忙,并約定送一輛車給盧志剛。
2011年6月,盧志剛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奧迪車專賣行選購了一輛奧迪A4L轎車,張某某通知其公司出納到車行刷卡支付了購車款37.04萬元,后盧志剛親屬前往車行和車管所辦理了提車、上牌手續,該車一直交由盧志剛親屬保管使用。2011年10月,文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澄邁國土局簽訂了出讓合同取得上述地塊的使用權,2012年5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此外,盧志剛幫助工程承包人符某承攬鉆探工程項目,收受其價值37.19萬元奧迪A6L轎車一輛。幫助海南陽某投資有限公司、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辦理土地及海域使用權證手續,收受該公司送給的價值34.9847萬元的豐田皇冠轎車一輛。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盧志剛身為國家公務員,在擔任澄邁縣國土局局長的4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47次非法收受20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75 萬元、歐元70萬元、港幣30萬元、三輛車價值109.2193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盧志剛的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尚有333.074575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一直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交代了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盧志剛表示考慮后,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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